梁某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梁某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飞。因本案于2016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飞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梁某飞为帮助其岳母林某明调查岳父杨某忠是否有婚外情,通过QQ与网友“7中”、“弥勒佛”(均另案处理)等人联系,非法购买杨某忠、杨某忠情人粟某华及亲戚朋友等人的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通信记录、住宿信息、交易信息、户籍资料、车辆资料等各类公民信息合共17588条。被告人梁某飞把杨某忠、粟某华等人的相关信息交给林某明。后林某明与杨某忠离婚,杨某忠补偿林某明一百万元,杨某忠将端州区内的两套商品房过户给被告人梁某飞的妻子杨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飞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公民各类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2009年2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原来的两个罪名,确立了本罪名,将旧罪的特殊主体改为一般主体。因此,被告人梁某飞在2015年11月1日前购买信息的行为不应纳入定罪范围。被告人梁某飞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且没有将购得的信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扣押的手机是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梁某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飞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扣押的手机一台(含SIM卡一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 钢
审 判 员 黄敏琼
人民陪审员 邓亚珍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潘婉云
书 记 员 刘永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