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建与南京瑞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南京瑞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89号10层A4。
法定代表人:张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铖,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罗建,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上诉人南京瑞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建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2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瑞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瑞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上诉人南京瑞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卢山
审判员叶波平
审判员刘方辉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