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贵样、陈贵运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部分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214.6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上诉人方暨原审被告人方的经济损失,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共计人民币6169.37元,其中陈贵运医疗费196.3元;陈应期医疗费3850.07元、误工费10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一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方主张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未予支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认定上述事实的相关证据均经一审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陈贵样、陈贵运所提被害人莫某1先打其父亲,其才殴打对方,其行为应是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双方因土地权属发生争吵,被害人莫某1先打了上诉人父亲陈应期,继而双方多人参与打斗,造成双方各有受伤,属相互斗殴行为,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是正当防卫。上诉人所提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陈贵样、陈贵运所提一审判决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主张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予以支持,对原审被告人方主张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不予支持,显失公平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应期因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的侵权行为受伤住院11天。因本案系双方互相打斗造成双方人员各有受伤,在支持双方主张的民事赔偿项目上应持统一的标准,对双方依法主张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均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方主张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未予支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所提上述上诉理由合法合情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上诉人陈贵样、陈贵运所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1提供的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中有三张是莫某1出院后的日期,李某、黄某在打架中没有受伤,不应赔偿二人经济损失,一审判决认定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医疗费数额与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及相关证据不符的上诉理由。经查,莫某1出院记录上的出院医嘱第2项明确载明“定期门诊复查(1月/次),连续3个月”,莫某1出院后定期到医院进行门诊复查所花费的费用,属于其因原审被告人方的故意伤害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莫某1、李某的陈述、陈贵样、陈贵运的供述、陈应期、陈贵良的证言及伤情照片、门诊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李某、黄某在双方互殴过程中被上诉人方暨原审被告人方打伤到医院接受治疗,其二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上诉人方暨原审被告人方理应赔偿。一审判决认定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医疗费费用均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原审被告人方确认的相应收费票据及门诊病历、出院记录、住院病人费用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所提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陈贵样、陈贵运所提一审判决关于民事责任承担比例分配不合理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系双方互相打斗,构成互相侵权,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负有责任,一审判决综合考量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的责任比例为40%,原审被告人方的责任比例为60%,合法合情合理,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所提上述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