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16时许,九江县江洲镇团洲村村民吴某1与邻居钱某1因琐事发生口角,钱某1弟弟即被告人钱运军见状与吴某1发生争执,钱运军用右手朝吴某1脸部打了一拳,吴某1往后倒地,头部受伤致其重伤昏迷。被害人吴某1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九江县公安局江洲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将被告人钱运军控制并送往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被害人吴某1经医院抢救一直处于昏迷状态。2017年6月11日被害人吴某1在家中死亡。
2016年12月15日,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昏迷中的被害人吴某1伤情为双侧额叶、右侧顶叶脑出血,双额脑挫裂伤,双侧额骨及右侧顶骨骨折等,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7年6月26日,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对已死亡的被害人吴某1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被害人吴某1因外伤致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九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钱运军作案时处于双向情感障碍,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被害人吴某1被被告人钱运军打伤后在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并住院治疗共计58天,花费门诊医疗费525元人民币,花费住院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21094.32元。之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1转至九江县江洲卫生院继续治疗,花费医疗费7373.61元人民币。经九江化康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吴某1受伤昏迷期间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钱运军的供述、证人蔡某1、邓某、张某、钱某1、钱某2、蔡某2、汪某的证言、110警情信息表、现场照片、九江华康法医学司法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649号、[2017]临鉴字第0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九江司法鉴定中心九司鉴中心[2017]临鉴字第352号鉴定意见书、钱运军出院记录、九江病学司法鉴定所九精鉴所[2017]精鉴字第0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表、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出院记录、疾病诊断书及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及费用清单、九江县江洲卫生院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及住院费用清单、鉴定费用收据、被害人吴某1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户籍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九江县江洲镇团洲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