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3 0:00:00

黄利波、黄坚河故意伤害二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利波,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市人,小学文化,住揭阳空港经济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揭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南、陈燕丹,广东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人黄坚河,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市人,小学文化,住揭阳空港经济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揭阳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利波、黄坚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粤5202刑初5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利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7年4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黄坚河等人驾车经过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埔尾村被告人黄利波的住家门口通巷,黄坚河要求黄利波开走其停放在通道上影响通行的车辆遭拒,双方因此相互对骂继而打架。打斗中,黄坚河致黄利波鼻部、右侧上颌骨、胸部等部位受伤,黄利波致黄坚河左下颌处、右手掌受伤。2017年4月13日,经法医鉴定,黄坚河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损伤所致;左下颌处挫伤面积为6平方厘米,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右手背可见3.5厘米缝合创口,阅片可见右第5掌骨完全骨折,其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2017年4月25日,经法医鉴定,黄利波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损伤所致;鼻部肿胀,压痛明显,阅片可见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胸部疼痛,阅片可见左侧第7肋骨骨折,属轻微伤。2017年6月20日,经法医鉴定,黄利波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损伤所致;胸部疼痛,阅片可见左侧第6、7、8、9、10肋骨、右侧第2肋骨骨折后骨痂形成,其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2017年7月20日,黄利波、黄坚河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黄利波到案后,没有供述其打伤黄坚河的经过。黄坚河到案后,供述其打伤黄利波的经过。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黄利波、黄坚河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对方身体健康,黄利波致黄坚河轻伤二级,黄坚河致黄利波轻伤一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黄利波自动投案,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黄坚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利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黄坚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上诉人上诉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利波上诉称原审未认定其自首情节错误;黄坚河对本案的发生有主要过错;其具有自卫性质;黄坚河掌骨骨折是打其头面部造成的自伤;原审量刑过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另申请对黄坚河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及伤因进行司法鉴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意见一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日14时许,上诉人黄利波、原审被告人黄坚河在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埔尾村黄利波的住家门口通巷,因黄利波的车辆停放堵住通路的问题发生纠纷并引发打斗。打斗中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后双方均住院治疗。经鉴定:黄坚河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黄利波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2017年7月20日,黄利波、黄坚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到案经过等材料。载明2017年4月3日15时20分,揭阳市公安局地都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黄利波报称其在地都镇埔尾村与同村黄坚河发生纠纷并打架。经查,黄利波、黄坚河双方因黄利波停车挡住通路的问题发生纠纷并打架,双方均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黄利波伤情为轻伤一级,黄坚河伤情为轻伤二级,双方住院治逾后于2017年7月20日9时许到该所投案自首。

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相片。载明现场位于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埔尾村黄利波住宅前通巷口。

公安机关对上述现场拍摄照片,并经上诉人黄利波、原审被告人黄坚河辨认,确认无误。

3.鉴定文书。

(1)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揭公(司)鉴(法活)字[2017]0401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黄坚河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损伤所致;左下颌处挫伤面积为6平方厘米;右手背可见3.5厘米缝合创口,阅片可见右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鉴定意见:黄坚河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2)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揭公(司)鉴(法活)字[2017]04020、0602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黄利波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损伤所致;鼻部肿胀,压痛明显,阅片可见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胸部疼痛,阅片可见左侧第6、7、8、9、10肋骨、右侧第2肋骨骨折后骨痂形成。鉴定意见:黄利波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

4.证人黄某1的证言。黄证实:2017年4月3日14时许,我看到黄利波和黄坚河因黄利波停车挡住路的问题在吵架。之后,黄利波掐住黄坚河的脖子,黄坚河用拳头打了黄利波头部二三下,黄利波也用拳头向黄坚河头部打了几下,有一下被黄坚河手掌挡住。我走过去正好黄某2也到了现场,我推开黄利波,叫他们别打架,并和黄某2将黄利波拉至黄利波家门口,后黄利波又跑向黄坚河,我跟上后看到黄利波倒在地上,黄坚河正要再打黄利波时被我拉开,后我将黄利波从地上拉起来并将他拉回家。

黄分别从多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黄利波、黄坚河。

5.证人黄某2的证言。黄系黄坚河胞弟,证实:2017年4月3日15时许,我载黄坚河儿媳回家,路过黄利波家巷口时,黄利波的小汽车堵塞了道路,黄坚河见黄利波站在巷口就叫他将车开走,黄利波不同意,他俩就吵了起来。这时,黄某1经过,见状就喊我过去。我下车过去后,看见黄利波正在用手掐住黄坚河脖子,黄坚河用拳头打黄利波头部一二下,黄利波也用拳头打了黄坚河头部几下。接着,黄某1就过去劝架推开黄利波,我推开黄坚河,黄某1将黄利波推到黄利波家门口,我跟过去想跟黄利波说不要打架了,黄利波就说我帮忙黄坚河打他,黄利波又跑过去找黄坚河,我跟过去,看见黄某1正在拉开黄利波和黄坚河。黄利波看见我过来,跑过来用右拳头打我胸口几下,我大喊黄利波打了我,黄某1就叫我先回去,我便离开现场。

黄分别从多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黄利波、黄坚河。

6.证人黄某3的证言。黄系黄坚河之子,证实:2017年4月3日15时许,我和妻子及父亲黄坚河途经黄利波家门口时,被黄利波的车挡到。黄利波站在门口,黄坚河叫黄利波把车开走,但黄利波不同意,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后黄利波上前用左手掐住黄坚河的脖子,黄坚河被掐后就用手拨开,两人较力想把对方摔倒,接着互打对方几拳。我们立即上前将双方拦开,黄利波被拉开后多次冲上前要打架还一边叫骂,用右手往黄坚河头部打去,黄坚河见状用双手抱头,挡住后两人互打了几拳,然后就被我们拦开。接着,我们就把黄坚河送到医院。

黄分别从多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黄利波、黄坚河。

7.证人黄某4的证言。黄证实:2017年4月3日14时许,我在地都镇埔尾村家中听到外面有人在吵架,就走到家门口,看到黄某2、黄某1拉住黄利波的手往黄利波家方向走去,并劝黄利波回家,黄利波还想往外冲,当黄某2、黄某1将黄利波拉到黄利波家门口时,黄利波说被他们三人打,并用拳头打了黄某2胸部二下,然后我就回家中去了。

8.原审被告人黄坚河的供述。黄供述:2017年4月3日14时许,我和儿子黄某3、胞弟黄某2驾车去医院接小儿媳,当车开到埔尾村我家路口时,被黄利波的车挡到路,因为我和黄利波之前一直不和,所以知道是他的车也没直接去找他,我就下车大声喊“谁的车,怎么可以这么停,快来开走”。我喊了几句后,黄利波从家里走出来,边走边说:“这地方人人可以停,我不用开走”。我说他的车挡住路就要开走,黄利波便骂我,我就回骂黄利波。接着,黄利波就冲到我面前,用左手掐住我的脖子,将我推退了几步,我就用右手握拳向黄利波的脸上打了二三下,有一下打到黄利波的鼻子,一下没打中,还有一下不知打到哪里。黄利波被打后也用拳头打我,第一下打到我的胸口,第二下打到我的头部,第三下打向我头部时我用右手掌挡了一下,被黄利波打到右手掌尾指根部,当时我觉得手很痛就退后。这时,黄某2、黄某3和同村人黄某1跑了过来,黄某3站在我身旁,我叫黄某3帮忙,黄某3不肯,只是站在旁边说不要打架。黄某2过来后将黄利波拉回家,黄某1也过来推开黄利波,并劝黄利波不要打了,黄利波被他们拉开后还想冲过来跟我打架,但最后还是被他们拉回家。

黄从多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黄利波。

9.上诉人黄利波的供述。黄前期在公安机关供述:2017年4月3日14时许,我在家里听到外边有人骂“他妈的,车子怎么停在这里”,我听对方骂了一会儿后出来看,看见黄坚河、黄某2及黄坚河的儿子站在巷口我的小汽车旁,我问黄坚河骂谁他说骂这车子怎么可以放这里,我说怎么不能放这里,他说这是路,怎么可以放这里,我说是路怎么不能放这里,我就放这里,接着黄坚河就冲过来,用拳头向我鼻子上打来,打到我的鼻子,我当时还手打他,但不知道有没有打到他或是打到他哪个地方,他又一拳打到我的额头上,接着黄某2过来抱住我,叫我不要打了,我被抱住后又不知道被谁打到肋部,我被打后就倒在地上,黄坚河又踹了我右胸部一下,最后我被邻居黄某1扶回家。

黄后期在公安机关供述中否认有打黄坚河。

黄在一审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黄从多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黄坚河。

10.上诉人黄利波及原审被告人黄坚河的身份证实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利波、原审被告人黄坚河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对方身体,致双方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黄坚河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黄利波案发后自动投案,在原审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黄利波没有认定自首情节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应予以纠正。关于黄利波申请对黄坚河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及伤因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经查,黄坚河的伤情鉴定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鉴定主体及鉴定人适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全面、客观,鉴定结论明确,且黄利波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存在错误,故对上述申请不予采纳。黄利波上诉称及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审未认定黄利波自首情节错误经查理由均成立,予以采纳。黄利波上诉称及辩护人辩护提出黄坚河对本案的发生有主要过错,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黄坚河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故该上诉及辩护意见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黄利波上诉称及辩护人辩护提出黄利波具有自卫性质,经查,黄利波与黄坚河因小故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打斗,双方均不具有自卫性质,故该上诉及辩护意见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黄利波上诉称及辩护人辩护提出黄坚河掌骨骨折是打其头面部造成的自伤,经查,该事实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故该上诉及辩护意见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黄利波上诉称及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审量刑过重,经查,原审未认定黄利波有自首情节错误,导致量刑不当,故该上诉及辩护意见理由均成立,予以采纳。黄利波及辩护人请求对黄利波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5202刑初56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黄利波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黄坚河的定罪量刑。

二、撤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5202刑初56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黄利波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黄利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鲁鸣

审判员林东雄

代理审判员黄桥镇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谢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