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郁金鑫,曾用名郁卡卡,男,1991年7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2014年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拘役四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永宁,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东风,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2012年11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5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3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ll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自报朱清,绰号“毛田”(音同),男,1988年l2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自报张为高,绰号“小河北”,男,1993年11月20曰出生于河北省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威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