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范某1,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日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范某2,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日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