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2015年1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罗旺生与妻子林某1在福安市城南街道祥泰超市斜对面一路边面摊处遇见被告人林建联等人,即将此前在麻将馆与被害人范某1发生口角冲突之事告知被告人林建联及在附近面摊用餐的被告人刘小强、钟小龙等人。随后,被告人罗旺生指认恰好行经该处的被害人范某1,并指使被告人林建联等人对范某1实施殴打。被告人林建联、刘小强、钟小龙随即先后走向范某1,共同拳打、脚踢范某1致其摔倒在地后离开,致使范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福安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范某1系侧脑室室管膜瘤破裂、出血导致脑功能障碍死亡,殴打及酒精为诱发因素。案发后,被告人罗旺生家属赔偿被害人范某1近家属经济损失5万元。2015年12月19日,被告人罗旺生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同月21日,被告人林建联、刘小强、钟小龙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林某1证言、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其丈夫罗旺生因打麻将事宜与范某1发生争执,后被麻将馆的老板劝开。其侄儿林建联得知后,在祥泰超市门前与两个年轻人一起围打范某1。
2.证人陈某1、缪某证言、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其二人同被告人林建联在街上遇到林建联的姑丈罗旺生,罗旺生告知因打麻将之事被范某1打,期间恰巧范某1从该处经过,罗旺生便指认范某1,于是林建联与刘小强、钟小龙便一同上前围打范某1,其中林建联过去用右手将范某1的肩膀搂住,刘小强用右手打范某1左脸,林建联也用右手打范某1的后脑勺至右耳位置,并用脚踢范某1大腿,钟小龙也上去踢大腿,林某1帮忙拦住以后,钟小龙还从侧面再踢了范某1一下,后范某1在后退过程中摔倒在地。
3.证人刘某1、范某2、方某证言,证实众人闻讯后赶到现场,将范某1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其中方某的证言还证实范某1当晚曾喝酒与他人打麻将,在麻将馆出来时在吵闹,还被其摔了一巴掌。
4.证人郑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打麻将时范某1与罗旺生发生冲突,期间范某1还被妻子打了一巴掌,后听说范某1被人打了。
5.证人刘某2、池某、温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在现场看到范某1被人打倒在地。
6.证人林某2的证言、提取笔录、领条,证实案发后,其作为罗旺生的家属通过公安机关赔偿被害人范某1近亲属范某25万元。
7.福安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光盘,证实位于福安市金马市场祥泰超市门口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其中现场视频还证实案发当晚,林建联、刘小强、钟小龙、缪某、陈某1等人在祥泰超市门口,随后陆续走到对面一路边面摊,罗旺生、林某1先后来到该处与林建联聊天,罗旺生在与林建联交谈过程中,有明显的抬手指动作,随后林建联、刘小强、钟小龙先后往指示的方向走,罗旺生并无阻拦动作。
8.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范某1右耳根背侧撕裂伤,创口边缘不齐,系钝性损伤,打斗过程中可以形成;左侧第5、6、7肋骨与胸骨相连处骨折,第5肋腋前线处见骨折,第5、6肋肋间肌处见3x1.5cm出血,上述骨折及出血分布在心脏周围,且骨折对应的皮肤及皮下未见明显损伤、出血,考虑在医疗救治中可以形成;右前臂远端外侧表皮剥脱,在殴打或磕碰中可以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大脑底面、小脑、脑干),侧脑室积血,第四脑室积血,侧脑室室管膜瘤破裂、出血;同时在死者心血中检出酒精。认定死者范某1系侧脑室室管膜瘤破裂、出血导致脑功能障碍死亡,殴打及酒精为诱发因素。
9.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四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10.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1.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及福安市看守所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林建联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5月23日刑满释放。
12.被告人罗旺生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其在侦查阶段曾供述案发当晚因打麻将与被害人范某1发生冲突,被人劝开后与妻子林某1一同离开,路上遇到林建联,当林建联得知上述事实时,此时恰巧看见范某1经过该处,其便将范某1指认给林建联。
13.被告人林建联、刘小强、钟小龙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称三人受罗旺生的指使上前殴打范某1,先是林建联用右手将范某1的肩膀搂住,刘小强用右手打范某1左脸,林建联也用右手打范某1的后脑勺至右耳位置,并用脚踢范某1大腿,钟小龙也上去踢大腿,后范某1摔倒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