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认定,2016年10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进强、曾某江(另案处理)、张某1(另案处理)等人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畅兴工业园佛山市小熊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对面的富某百货店门口喝酒,被害人陈某、唐某也与朋友在此处喝酒,期间张进强一方与陈某、唐某等人发生矛盾,接着,张进强、曾某江、张某1三人用啤酒瓶、拳脚殴打被害人陈某、唐某的头部和身体,致陈某、唐某受伤。经鉴定,陈某所受损伤符合钝器作用所致,所受损伤造成其左侧颞顶叶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顶叶脑挫裂伤出血,损伤属重伤二级,评为十级伤残。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器作用所致,所受损伤造成其顶部头皮血肿,头皮创口长度累计为3.7cm,损伤已达轻微伤。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进强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案发当时我和老乡曾某江、张某1以及几个广西籍男子在一个小卖部门口喝酒,几个广西籍男子中有一个叫“金哥”(唐某)的,还有一名胸前有纹身的男子(陈某),期间曾某江与“金哥”发生纠纷,曾某江从桌上拿了一个啤酒瓶朝“金哥”头砸,对方一个身材瘦小的男子(梁某)也想拿啤酒瓶打曾某江,我拦住叫不要动手,对方没有听劝,我就用拳头打了那名身材瘦小的男子肩膀两下,对方就没有去打曾某江了。后来对方胸前有纹身的男子看见老乡“金哥”被打了,于是跑回厂里叫了一帮人下来帮忙,被保安拦住。
被告人张进强辨认出曾某江、张某1,辨认唐某是“金哥”,辨认出被害人陈某就是胸前有纹身的男子,辨认出梁某就是被其用拳头打了的那名瘦小的男子,指认了案发现场。
2.同案人张某1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案发当时曾某江叫我和张进强在一个小卖部门口喝酒,喝酒过程中,曾某江与一名叫“阿江”的男子发生矛盾,继而打架,曾某江用啤酒瓶将“阿江”打倒在地,张进强冲上去用拳头殴打“阿江”那边的人,我也上前帮张进强,而对方一名叫“阿某”的男子用啤酒瓶打张进强,我顺势拿了一个啤酒瓶向“阿某”砸去,打中“阿某”的腰部。报警以后,民警赶到,发现“阿江”的头部受伤流血,后来缝了很多针。我们一方参与打架的有我和曾某江、张进强,对方参与打架的有“阿江”、“阿某”及另两名不认识的男子。
同案人张某1辨认出被告人张进强,指认了案发地点。
3.同案人曾某江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案发当时我和老乡张进强、张进强的兄弟(张某1)应同事唐某的邀请在一个小卖部门口喝酒,唐某和几个同事(包括陈某、梁某)一起去的,期间唐某几个同事中的一名男子(陈某)与张进强发生争吵,然后打起来,唐某一方帮那名男子打张进强两兄弟,我看不过去,就帮张进强两兄弟打唐某他们,我用一个啤酒瓶打了唐某头部一下,唐某头部流血,张进强两兄弟就跟之前发生争吵的那名男子打,当时很混乱,我看不清当时具体怎么打的,后来打架被人劝开后,对方一名男子倒地,我以为那名男子装病,之后不知谁打电话报警。
同案人曾某江辨认出被告人张进强,辨认张某1是张进强的兄弟,辨认出被害人陈某就是和张进强吵架的男子,辨认出唐某,辨认出梁某是案发时在场的对方的一名男子,指认了案发地点。
4.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案发当时我与朋友“阿某”、“阿星”以及同厂一个叫“阿江”的男子和两名不认识的男子在同一张台一起喝啤酒,期间“阿江”他们与“阿某”吵起来,我劝了一句,“阿江”突然拿了一个啤酒瓶打了我左边头部一下,啤酒瓶都碎了。我被打倒在地,“阿江”的两个朋友(张进强)也过来对我拳打脚踢,我一直防卫,跑回宿舍,不知是“阿某”还是谁帮我拦住了“阿江”他们。后来我昏倒了,醒来后就在医院了。
被害人陈某辨认出曾某江就是“阿江”,辨认出张进强就是殴打他的其中一名男子。
5.被害人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案发当时我和陈某、梁某、杨兴军四人一起喝啤酒,曾某江也和两个老乡也在那台喝啤酒,期间对方一名男子与陈某发生争吵,曾某江拿起一个啤酒瓶打在陈某的头部,紧接着曾某江和另一个老乡拿起啤酒瓶打陈某,我上前劝阻,陈某趁机跑回厂内,此时对方另外两名男子(张进强、张某1)分别拿着啤酒瓶向我的头部打了一下,我被打后有点晕,头部出血,后来我和陈某都上了救护车前往均安医院治疗。
被害人唐某辨认出曾某江,辨认张进强、张某1是用啤酒瓶对其进行殴打的男子。
6.证人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案发当时我和唐某、陈某以及另外三人一起在士多店喝啤酒,期间与人发生冲突,对方的人与陈某和唐某发生打斗。
证人梁某对张进强、张某1、曾某江进行了辨认。
7.现场勘查记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概貌。
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及告知书。证实经鉴定陈某所受损伤符合钝器作用所致,所受损伤造成其左侧颞顶叶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顶叶脑挫裂伤出血,损伤属重伤二级,评为十级伤残。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器作用所致,所受损伤造成其顶部头皮血肿,头皮创口长度累计为3.7cm,损伤已达轻微伤。鉴定意见均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
9.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0月11日9时50分,被害人陈某向均安派出所报称:其于2016年10月9日1时许,在顺德区均安镇畅兴大道西5号小熊电器厂门口被三名贵州籍男子故意伤害。接报后,民警立即展开侦查,2016年11月10日10时许,民警根据排查掌握的线索,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兴金然铝材厂抓获涉嫌故意伤害的被告人张进强,并将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审查。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进强的身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