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进杨与被害人崔某1是邻居关系,双方因建设房屋产生矛盾。2017年2月1日13时许,王进杨来到茂名市电白区xx号崔某1建筑的房屋门口,崔某1因其建筑房屋的天面排水塑料管被王进杨破坏致双方发生争吵。王进杨用手指着崔某1骂,崔某1用手拨开王进杨的手后,王进杨一拳打在崔某1脸上,接着王进杨用手抱着崔某1,王进杨用膝盖头来撞击崔某1肋部,崔某1挣扎过程中与王进杨失去平衡双方倒地,崔某1压着王进杨。王进杨的妻子谢某(另案处理)便过来用手抓住崔某1,并用拳打脚踢崔某1的头部、脸部,后被在场群众劝开。崔某1被打伤脸部、头部、肋部,导致右侧第9-11肋骨多发骨折。经茂名市电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崔某1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认定,有如下证据证实: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10日决定对崔某1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抓获经过,证明王进杨于2017年3月21日14时许在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钻石公馆处被抓获。
户籍资料,证明王进杨、崔某1的身份,王进杨在案发时达到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及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证明王进杨无犯罪记录。
羁押证明,证明王进杨因嫌疑故意伤害罪自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7日期间被羁押在桐乡市看守所。
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签认照片,证明王进杨无吸毒行为。
辨认笔录,证明崔某1通过照片指认出11号女子即谢某于2017年2月1日在霞洞镇xx村其家门口殴打其的犯罪嫌疑人。王某1通过照片辨认出3号男子即王进杨及7号女子即谢某于2017年2月1日在霞洞镇xx村崔某1家门口殴打崔某1的犯罪嫌疑人。王进杨通过照片辨认出5号男子即崔某1就是和其打架的被害人。崔某2通过照片辨认出10号男子王进杨就是和崔某1打架的人。崔某2通过照片辨认出6号男子崔某1就是和王进杨发生冲突的人。
被害人崔某1陈述:我于2017年2月1日13时许在茂名市电白区xx号我家门口处被王进杨及他老婆打伤。因我家与王进杨家的土地纠纷问题而打架。案发当日13时,王进杨到我家门前,我正在五楼处拆模板,听王进杨在下面叫我,我下楼问王进杨,我家六楼的天面顶安装的一个排雨水的塑料90度角的弯头是不是他破坏的,王进杨说是的,还问我想怎样。为此我和王进杨争吵起来,王进杨用手指指到我鼻子骂,他还说要打我,我用手拔开王进杨指着我鼻子的手,王进杨被我推开后,他一拳打在我的脸上,接着用双手抱着我,我就拼命想挣脱王进杨,但是挣不开,王进杨用他的膝盖头来撞我的腹部,我拼命地挣脱,当时我和王进杨俩人都失去平衡摔倒在地上。倒地时,因为我们还紧紧抱在一起,我压着王进杨,此时,王进杨的老婆走到我背后,用双手抓紧我,我全身动不了,王进杨的老婆用脚来踢我的身体,还用拳头打我的头部、脸部。此时,王进杨翻起来,用脚踢我的腹部,踢了很多脚,最后我就被在场的村民救开。
王进杨从地上翻起身后,他是站着用脚踢着我正面腹部以及右肋部,连续踢了几脚,直到被村民救开。
证人谢某证言,主要内容:我家房屋已建好,崔某1的房屋正在建,而他将他的所有土地都建完了,原来写过协议他不准再装排水管在墙外,而今天又见他装排水管子,在2017年2月1日12时30分许,我的丈夫王进杨就去到崔某1房屋与王进杨婶婶房屋的巷子那里对崔某1讲,原来协议上讲过不能再装排水管在墙外,后来,双方就争吵起来,崔某1就用拳头向王进杨打去,他们就发生肢体上的冲突,而我见到后我就走上去拉我的丈夫,在这过程中崔某1用拳头打了一拳我的胸部和我右边肋部,后我们拉开王进杨,我打电话报警。我被殴打伤胸部和左肋部。
证人崔某3声证言(霞洞镇坡田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主要内容:崔某1和王进杨因为建房子一事而打架。王进杨说崔某1在建房子的过程中砌墙占过了2公分,还说崔某1在楼顶安装一个排雨水塑料管的事。崔某1建房子过程中砌墙不是占过2公分,崔某1建房子搭竹排可能临时占用了土地,但是房子装修完后会拆除的,并不影响。2017年2月1日,罗月英打我的手机对我说崔某1和王进杨两家又因纠纷一事在闹,叫我去处理。我就去崔某1的家门口,看见王进杨在说崔某1建房子过程中砌墙占过了2公分,还说崔某1在楼顶安装一个排雨水塑料管,每逢下雨水排从他的墙边下。崔某1问王进杨作楼顶的排水塑料管是不是他破坏的,王进杨说是他破坏的。因此双方发生争吵,王进杨就用手指到崔某1的鼻子来骂他,当时崔某1就用手拔开王进杨的手指,王进杨的手指被拨开后,王进杨一拳打在崔某1的脸上,接着王进杨用双手把崔某1的身体抱着,崔某1想挣脱王进杨,但挣脱不了。王进杨抱住崔某1后,他就用他的膝盖头撞崔某1的腹部,崔某1被撞后拼命的挣脱,由于崔某1在挣扎,他和王进杨俩人失去平衡,俩人摔倒在地上,摔倒时崔某1压着王进杨。这时候,王进杨的老婆谢某走到崔某1的背后,用双手抓紧崔某1,然后谢某用脚来踢崔某1的身体,谢某还用拳头打崔某1的头部、脸部。崔某1被谢某踢打后,王进杨就翻身起来,王进杨又用脚踢崔某1的腹部、肋部,看见他们打的这么厉害,我和其他村民把他们拉开。我没有看见崔某1殴打谢某,现场还有王进杨母亲也在用手抓住崔某1,但是没有看见她打人。崔某1的家人没有在场帮忙打架,当时只有崔某1一人在场。
证人王某1(村民)证言,主要内容:我不知道王进杨和崔某1因何事打架,打架当时我在现场。因为我的店铺正好与崔某1家对面的位置,当天我正好开摩托车来到我店铺。2017年2月1日,我正来到店铺,看到崔某1倒在地上,王进杨的老婆走到崔某1的背后,她用双手抓紧崔某1,然后她用脚来踢崔某1的身体,还用拳头殴打崔某1的腹部、脸部。崔某1被她踢、打后,王进杨又过来用脚踢崔某1的腹部,王进杨当时也在现场用手抓住崔某1的衣服。就在这时,有人过去把他们拉开,这才停止打架。之前打架的经过我没有看见。现场只有崔某1一人在,他家人没有在场帮忙打架。
崔某1倒在地上,王进杨的老婆走到崔某1的背后,他用双手抓紧崔某1,然后用脚来踢崔某1的背部、肋部,她还用拳头打崔某1的头部、脸部。崔某1被她踢、打后,王进杨从地上翻起来,王进杨又用脚踢崔某1的肋部,王进杨踢了很多脚,又用手抓住崔某1的衣服。这时有村民过来把他们拉开。
证人崔某2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2月1日,我当时正在店铺里,听到外面很吵,于是我走出来看见到王进杨和崔某1在争吵,王进杨用手指着崔某1在骂,当时崔某1用手拨开王进杨的手,王进杨的手被拔开后,王进杨上前用双手把崔某1的身体抱着,当时崔某1想挣脱,但是挣脱不了。王进杨抱住崔某1后,他们就互相在挣扎,当时他们俩人都失去平衡,同时摔倒在地上,这时,王进杨的老婆谢某就过来和其他村民把他们拉开。我只看见谢某在拉开他们俩人,没有看见她打架。没有看见崔某1的家人在场。我没有看见崔某1倒地时谢某殴打崔某1。
证人王某2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2月1日,我正在家里吃饭,听到家门前处有人在吵架,我走出去看见王进杨和崔某1俩人在争吵,他们争吵的事由就是因为崔某1在建房子的过程中,崔某1在楼顶装了一个排雨水的弯型塑料管被破坏的事,我当时看见他们用手在互相指着吵架,在争吵的过程中,王进杨和崔某1相互在推。这时,我就走回家,再出来时,看见王进杨的妻子(亚霞)用手抓住崔某1的衣服,当时亚霞拿着手机打电话报警。我没有看见打架过程,当时崔某4、文某等人在现场看见。
被告人王进杨供述:我家房屋已建好,崔某1的房屋正在建,而他将他所有的土地都建完了,原来写过协议他不准再装排水管在墙外,而今天又见到他装排水管了。2017年2月1日12时30分许,我和崔某1讲原来协议,双方就争吵起来,崔某1用拳头向我左边胸部打一拳,我还手打了一拳他,后我就与崔某1扭打起来,而我的妻子谢某起来拉开我,崔某1打了两拳我妻子,我被拉开见到他打我妻子,我又走去和崔某1扭打起来,我母亲又走来拉开我,双方就停手,我妻子打电话报警。
是崔某1先动手打我的,他用手掐住我的脖子,双方跌倒,崔某1压在我的身上,我在他下面挣扎时我不清楚是否打到崔某1的肋部。我从地上翻身起来后,没有用脚继续来踢崔某1。我妻子只是来拉开崔某1,不让他继续用掐住我的脖子,而我妻子没有用拳脚殴打过在地上的崔某1。
1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茂名市电白区xx号崔某1家门口的现场概况。
16.茂名市电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茂电)公(司)鉴(法活)字[2017]21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茂名市人民医院CT检查诊断报告单,放射检查报告单和检验所见,分析说明崔某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其右侧第9-11肋骨多发骨折,依照《人体操作程度鉴定标准》第5.6.4b)规定,已构成轻伤二级。
另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被害人崔某1属农业家庭户口。案发期间,一直在广州市白云区黄石经营崔某1百货店。崔某1受伤后于2017年2月1日到茂名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2月8日出院,住院7天,共用医疗费人民币9584.80元。出院医嘱崔某1在院期间陪护一人,加强营养,每月门诊复查及出院后3个月内避免剧烈运动。
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1向法庭提供的户籍证明、崔某1在茂名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收费单、住院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书、CT检查诊断报告单、超声图文检查报告单、放射检查报告单及东莞市xx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某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广州市烟草专卖局的零售许可证等证据,经法庭审理举证、质证属实,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