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新国与被害人刘沛存在经济纠葛。2014年4月14日,杨新国将其与刘沛存在钱款未结清的情况告诉赵某,让赵某帮其找到刘沛。赵某遂以联系货运业务为名,将刘沛约到位于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潭邵路上的幸福酒家谈生意。次日下午1时许,刘沛到该酒家后,即被赵某和杨新国的儿子杨某以及李某等几名年轻人控制住。杨某等人逼迫刘沛承认欠杨新国12万元债款,刘沛认为欠款不属实拒绝承认该债务,当场遭到赵某、杨某等人殴打,导致鼻子当场流血。随后,赵某打电话给上诉人杨新国称已将刘沛约出来,并且称他们一行人将刘沛鼻子打出血了。杨新国在电话中要赵某等人负责拦住刘沛,不要让刘沛离开。随后,上诉人杨新国赶到现场,再次拳击刘沛的面部,并指使赵某、杨某等人继续殴打刘沛。
被害人刘沛鼻部受伤及全身多处挫伤,经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先后鉴定:刘沛所受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沛的医疗费(含鉴定、检查)共计2056元;营养费酌情认定500元;交通费酌情认定200元;考虑所受损伤对其工作造成的实际影响,误工费酌情认定5000元,以上合计为775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刘沛的陈述,证明其在发现杨新国打牌使诈后,拒绝偿还所欠的2万元赌债,杨新国威胁要让他付出代价。案发当天,他接到一个联系货运业务的电话,双方约好在羊牯塘的幸福酒家面谈。他过去后就被几个年轻人围住,其中有人问他欠了谁的钱,他讲没有,鼻子就被打了一拳。对方说他欠了杨新国12万元,不承认就把他拖到店子外拳打脚踢。杨新国赶过来后,一边骂一边朝他脸上打了几拳,还要那几个年轻人继续打他。那几个年轻人又冲上来对他一顿拳打脚踢。
2、证人刘AA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时他在现场看到杨新国用拳头击打刘沛的脸。杨新国还指使先到的其他人继续殴打刘沛,并讲会对打伤人的事负责。
3、证人崔AA、崔A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时在他们酒家内一个穿黑T恤的男子(指刘沛)鼻子上被人打了一拳,当场就流了血。随后打人方的几个人将刘沛带出了酒家。
4、证人刘N、刘NN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时他们看到有几个人在酒家外面殴打刘沛。杨某要刘沛写欠条,刘沛不肯写,杨某就朝刘沛脸上打了几拳。杨某讲刘沛欠了杨新国12万元打牌的赌债。杨新国过来后,也朝刘沛脸上重击了几拳。
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杨某喊他一起去幸福酒家吃饭,杨某等人在跟一名男子(指刘沛)谈经济问题时发生了口角冲突,他看到刘沛的鼻子流血了。杨新国过来后,又与刘沛扭打在一起,杨新国用拳头打刘沛的脸,还用脚踢刘沛。杨某也帮着杨新国一起对刘沛拳打脚踢。
6、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案发的前一天上午,杨新国跟他讲被一个叫刘沛的人欠了12万元帐,要他帮忙把刘沛约出来。他就打刘沛的电话,谎称有批货要运,并跟刘沛约好在幸福酒家见面谈生意。碰面后,由于刘沛不认帐,他和杨新国等人对刘沛进行了推搡,不知怎么搞的让刘沛的鼻子流血了。
7、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赵某在他家楼下给刘沛打了电话,约好到幸福酒家见面。然后他和赵某、李某以及赵某的两个朋友一起去酒家找刘沛要帐,期间他还打电话把一个叫“雨子”的朋友叫了过来。他把刘沛不认帐的情况打电话告诉父亲杨新国后,看到刘沛捂着鼻子和赵某等人从酒家里出来。他父亲赶过来后和刘沛扭打在一起,被人扯开后他发现刘沛的鼻子受伤流血了。
8、辨认笔录,证明刘N辨认出赵某是参与殴打刘沛的人,刘AA辨认出杨新国是在他店子门前参与并指使他人殴打刘沛的人。
9、鉴定意见及伤情照片,证明刘沛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10、抓获经过,证明上诉人杨新国的到案情况。
11、常住人口信息,证明上诉人杨新国的基本情况。
12、上诉人杨新国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其在案发前告诉赵某其与刘沛存在经济纠纷。案发当天,其赶到案发现场后与刘沛发生肢体接触的事实。
上诉人刘沛提交了如下证据:
1、湘潭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及湘潭市法检医院、一医院检查报告,证明刘沛被打伤后接受治疗、检查的情况。
2、湘潭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票据,证明刘沛在该院产生治疗、检查费用共计546元。
3、湘潭市法检医院门诊医药费收据(加盖财务公章证明情况属实的复印件),证明刘沛在该院产生检查费用共计710元。
4、湘潭市中心医院门诊医药费收据,证明刘沛在该院产生检查费800元。
二审期间,本院委托湘雅二医院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刘沛的伤情重新鉴定,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7】临鉴字第894号鉴定意见书:刘沛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全身多处挫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上诉人刘沛对上述鉴定无异议。上诉人杨新国认为被害人刘沛的损伤不构成轻伤,鉴定意见不客观。上诉人杨新国的辩护人认为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对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出庭检察人员认为该份鉴定意见客观、合法。本院经审查认为,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7】临鉴字第89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员依法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依据客观,鉴定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二审期间,本院告知上诉人刘沛可以对其他共同侵权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告知其放弃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被告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后,上诉人刘沛表示放弃对其他共同侵权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