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宏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南京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南京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89号10层A2座。
法定代表人:杜郑。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兴超,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南京宏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岔路口宏运大道1468号105室。
法定代表人:付从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其亮,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南京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宏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7)苏8602民初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上诉人南京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卢山
审判员叶波平
审判员刘方辉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