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姜新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二审期间上诉人亲属主动代为赔偿原审原告人袁某各项经济损失19667.5元,取得了原告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12月6日20时许,甘泉县公安局接报称甘泉县城关镇南关“时尚8魅”溜冰俱乐部大厅内,臧某某与张某1因溜冰发生口角,后张某1等人将臧某某及该俱乐部的服务员袁某、石某某用刀捅伤。
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2月6日21时许,在甘泉县城关镇南关“时尚8魅”滚轴溜冰俱乐部大厅内,张某某与张某1因溜冰发生口角,后张某某、臧某某与张某1、姜新楠发生打架,姜新楠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臧某某、袁某、石某某捅伤。经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臧某某之损伤属轻微伤,袁某之损伤属轻微伤,石某某之损伤属轻伤。2015年2月5日,甘泉县公安局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姜新楠于2013年12月6日一直在逃。2017年2月22日,姜新楠投案自首,同日姜新楠被甘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甘泉县看守所。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3月3日,在甘泉县公安局,袁某对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编号为11号(姜新楠)男子为2013年12月6日21时许在甘泉县城关镇南关“时尚8魅”滚轴俱乐部持刀男子,并拍照固定。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姜新楠对故意伤害的地点、丢弃作案工具进行辨认,并拍照固定。
4、甘泉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证实,石某某、袁某、臧某某因不同程度受伤在甘泉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5、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延)鉴(法医)字[2015]011号、012号、02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袁某之损伤属轻微伤,石某某之损伤属轻伤,臧某某之损伤属轻微伤。
6、甘泉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证实,袁某右手背桡侧刀砍伤,住院治疗15天,共花费医疗费12187.5元。
7、甘泉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经甘泉县公安局民警对张某1户籍地进行走访,了解到张某1常年不在户籍地居住,该局通过临时布控抓获张某1未果,无法提供张某1的谈话材料。
8、被害人石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12月6日21时许,他在甘泉县“时尚8魅”旱冰场内上班,他在对讲机内听到有人呼叫称前台有人闹事,他赶过去看见张某1和一个胖男子打架,过了一会张某1和那个胖男子都到门外去了,接着胖男子和同行的几个后生在外面把张某1打了一顿,后这几个人又回到旱冰场内。随后张某1带着一伙人又进到旱冰场内与胖男子一伙打成一团,他和另外一个工作人员袁某一起上前拉架,后来发现袁某的右手被捅伤,他的屁股被捅伤。
9、被害人袁某陈述证实,2013年12月6日21时许,他在甘泉县南关“时尚8魅”旱冰场上班,有一伙人打架,他和石某某上前拉架,期间石某某喊到他手上有血,他才发现自己的右手有一道口子,血流的很厉害,石某某的屁股上也有一道口子,他们赶往甘泉县医院。他在电梯口等电梯时,看见有一名个子比较低,中等身材,穿着黄色上衣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把刀,那把刀是双刃刀。
10、被害人臧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12月6日21时许,他和张某某、李某、王某、赵某某在甘泉县城关镇南关“时尚8魅”旱冰场玩时,一个叫张某1的男子在旱冰场出口用脚踏张某某,他赶过去将张某某拉起来,张某1用旱冰鞋向他头部打了几下。这时,李某也从旱冰场出来,他和李某二人用拳头和脚打了张某1几下,又回到旱冰场换鞋。没多久,旱冰场进来一群人开始打他们,在厮打过程中他感觉腰上凉了一下,用手一摸发现是血,他才知道自己受伤,他看见旱冰场一个员工的屁股也流着血,随后他们去医院进行治疗。
11、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6日21时,她在甘泉县城关镇南关“时尚8魅滚轴溜冰俱乐部”大厅卖酒水,看见两个年轻男子到外面去了,过了一会就进来一群人,他们厮打在一起,她害怕打到她就躲进储藏室里。过了一会,她出去看见石某某被二虎扶着从门口进来。
12、证人申某证言证实,他在甘泉县城关镇南关经营“时尚8魅”旱冰场。2013年12月6日21时,他在“时尚8魅”旱冰场上班,张某1和一个女的一起玩着,还有另外一群他不认识的人也玩着。期间那群不认识的人中有一个和张某1在一起的那个女的打招呼,张某1以为这个男子挑逗那个女的,向这个男子身上踢了一脚,他和那个女的一起把张某1拉出来,他拉到电梯口就回到旱冰场,后被打的男子和他们一起的朋友追到电梯口打张某1。过了一会,打张某1的那伙人回来要换鞋,正换鞋时门口进来一群人和换鞋的这伙人打了起来,他们店里的服务生袁某和石某某都在人群中拉架,刚打了几下人都散开了,他看见袁某手上流着血,石某某屁股上也流着血,他用卫生纸将他们的伤口按住并送往医院。
13、证人张某1、王某1证言证实,她们在甘泉县城关镇南关“时尚8魅”旱冰场上班。2013年12月6日21时,她们在旱冰场吧台上坐着,看见吧台前面地上坐着一个人,另外一个人准备要打地上坐着的那个人,一个女的劝说着并将打人的人拉走。过了一会,被拉走的那名男子又回来,还带着几个人,和之前的那名男子打起来。当时现场很混乱,袁某手上流着血,石某某屁股上有一道口子,后被她们老板申某送往医院。
14、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2013年12月6日20时左右,他在甘泉县城关镇“时尚8魅滚轴溜冰俱乐部”大厅的吧台上班。张某1与一名比较胖中等个子的男子发生争吵,张某1用脚在该男子身上踢了一脚,并将该男子踢倒在地。该男子扑着准备打张某1,但被旁边的人劝住,张某1也被旁边人的拉出店。过了一会,张某1和几个男子闯进他们店与之前的那名较胖男子厮打起来,后被拉开,他们店里的服务生袁某和石某某不知被谁用刀捅伤。
1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6日21时许,他和臧某某、李某以及李某的两个朋友在甘泉县城关镇“时尚8魅”旱冰场玩,他看见同村的白某某也在旱冰场玩,就和白某某说了几句话,旁边的一个后生将他踢倒并向他头部踢了几脚,白某某将那后生拉出旱冰场。接着他、臧某某和李某追出去,在电梯口,李某打了那个后生一拳,臧某某和李某脚踢手打那个后生。他从楼梯上跑回家叫了家里人来旱冰场,到旱冰场后听说臧某某住院了。
16、被告人姜新楠供述证实,2013年12月6日,他在甘泉县南关“滚石KTV”唱歌过生日,给朋友张某1打电话,让张某1过来一起唱歌,张某1在电话中称在楼上“时尚8魅”旱冰场与别人发生打架,让他过来帮忙。他赶到“时尚8魅”旱冰场,看见有四五个男子殴打张某1,张某1对他说“砍死这些驴日的”,他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打张某1的三名男子各捅一刀,后离开现场。捅人的刀子是一把普通的黑色折叠水果刀,刀刃有六七厘米长,后他将刀扔进洛河里。当天他穿着一家黄灰色的棉袄外套,黄白色的毛领子。第二天,他听说被捅的三名男子报了警,派出所也受理了此案,他因害怕就逃往外地,在外地也没有赚到钱,便主动回来投案自首。
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姜新楠生于1980年11月4日,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18、调解协议、交款单、谅解书证明,二审期间上诉人姜新楠之母与原审原告人袁某之母达成调解协议,代为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19667.5元,被害人对于姜新楠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