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倪国龙,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审被告人倪晓庆,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2012年4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乳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原审被告人周树文,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审被告人于英风,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海阳市,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审被告人王磊,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山东省乳山市。
原审被告人李晓波,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山东省乳山市。2015年12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乳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至2018年1月4日。2017年2月24日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于宁,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山东省乳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