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6日20时许,被害人徐某因欠李某债务,被李某等人困在昆山市玉山镇顺华宾馆。被害人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张明亮求助,后被告人张明亮叫来王某1等人帮忙,王某1叫来的人员对被害人徐某殴打后将被害人徐某强行带离并交给被告人张明亮、杨细伍。2016年7月27日、28日,被告人张明亮、杨细伍为向被害人徐某索要债务并防止被害人逃脱,将被害人徐某非法拘禁于昆山市柏庐路柏庐宾馆、成峰商苑大本盈动漫城等处。28日16时许,在成某商苑大本盈动漫城内,被害人徐某欲从二楼洗手间窗户逃脱时不慎坠楼摔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9日死亡。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徐某系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张明亮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杨细伍主动向昆山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王某2林、蓝某1、郝某、李某、王某1等人的证言,昆山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分析意见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死因鉴定意见书,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调取记录,病历资料,借条,酒店入住登记单,监控视频,接处警信息,抓获经过,身份信息以及被告人张明亮、杨细伍的供述等证据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