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查明,因被害人李某参与赌傅时曾以被告人巩桂英之子王钧泽作为担保人借款。巩桂英的亲属薛福全(已判决)得知此事后,提出为巩桂英"解决"此事。后薛福全纠集并安排卫龙、张强、毛永红、毛震宇(均已判决)向被害人李某索要欠款。2016年9月9日17时许,卫龙、张强、毛永红驾驶一辆丰田RAV4越野车行至太原市小店区星河湾酒店门口,以索要欠款为由,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控制,并将其带至晋中市榆次区向被害人索要3.2万元欠款,后将被害人拉回星河湾家中,向被害人索要10万元款项。后卫龙、张强、毛震宇、毛永红将被害人带至本市星河湾1号园3栋2单元1702被害人家门口,在楼道内对被害人李某轮流进行看守,并实施威胁、恐吓等行为。直至2016年9月13日18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害人解救。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巩桂英明知李某被薛福全安排的人员控制后,两次来到犯罪现场,参与说服李某及其亲属还款的事宜,且并未向李某透露巩桂英曾与薛福全有通谋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巩桂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照片、同案犯供述、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供述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