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2017年1月份,舞阳县吴城镇坡刘村居民杨某以帮助二被告人方顺利、耿书喜的超限超载货车通过舞阳县境不被查扣为名收受二被告人钱财。2017年1月15日,二被告人的货车在220省道舞阳县孟寨镇路段被查扣。2017年1月16日20时许,二被告人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先对杨某实施殴打,后驾车将其带至舞钢市朱兰大道丽晶快捷酒店,途中多次对杨某实施殴打,且强迫其脱光衣服,带至酒店后继续殴打杨某并拘禁其至次日凌晨。经鉴定,杨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胡某、张某、陈某、吕某证言,被害人杨某陈述,被告人方顺利、耿书喜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2份及见证人郑某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告知笔录,案件侦破经过及抓获经过,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加油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酒店监控视频光盘一张及情况说明,被告人方顺利、耿书喜的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认定,1.被告人方顺利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被告人耿书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