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非法拘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12 0:00:00

代海超非法拘禁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海超,曾用名代希虎,男,汉族,1986年11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云梦县,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云梦县,暂租住武汉市江汉区常文里180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逮捕,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宁市咸安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代海超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鄂1202刑初40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代海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代海超的上诉理由,讯问了上诉人代海超,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3月1日凌晨2时许,王某(已判刑)以找被害人樊某讨债为由邀约陈某1、李某(均已判刑)等人,驾驶小车从武汉到咸宁,以殴打等暴力手段将樊某挟持上车,带回武汉。在向樊某讨债未果的情况下,王某一伙人于当天将樊某带至樊某家中进行看守,并邀约陈某2、章某(均已判刑)和被告人代海超前来帮忙看守,逼迫樊某还钱。当天,代海超来到双某桥镇樊某的家中,参与对樊某的看守。同年3月4日21时许,樊某的亲戚樊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后,民警到樊某家中将樊某予以解救,同时抓获了王某、陈某1、李某等人,代海超从现场逃离。经法医鉴定,樊某所受伤情为轻微伤甲级。

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代海超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自己参与限制被害人樊某人身自由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代海超的供述,以及被害人樊某的陈述、证人王某、陈某1、李某、魏某、陈某2、章某的证言,和相关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代海超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代海超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代海超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代海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上诉人代海超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并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王某、陈某1、李某(均已判刑)等人于2013年3月1日2时许,在咸宁以找被害人樊某讨债为由,采取殴打等暴力手段将樊某挟持上汽车并带回武汉。在向樊某讨债未果的情况下,王某等人于当天将樊某带至樊某家中进行看守,并邀约陈某2、章某(均已判刑)和上诉人代海超前来帮忙看守,逼迫樊某还钱。当天,代海超来到樊某家中参与看守。同年3月4日21时许,公安机关接报案后到樊某家中将樊某予以解救,同时抓获了王某、陈某1、李某等人。经法医鉴定,樊某所受伤情为轻微伤甲级。2017年2月22日,代海超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事实清楚,定案的证据均已经一审庭审质证,二审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代海超居住地湖北省云梦县社区矫正局受本院委托进行了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为代海超符合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可适用非监禁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代海超受他人邀约,为索取债务,在被害人樊某家中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代海超系中途参与犯罪,仅对被害人进行看守,且被害人被殴打致轻微伤发生在代海超参与犯罪之前,代海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代海超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代海超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不关押也不至于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对代海超提出适用缓刑的上诉请求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7)鄂1202刑初407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代海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董伟

审判员艾军

审判员沈娟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