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7年4月27日,被害人覃某被“网友”骗至长沙县星沙街道一区38栋东3门3楼一出租房内的传销窝点,窝点内的传销人员将其手机、身份证等扣押,并将其非法拘禁在此,该传销窝点管理人员张某(另案处理)安排被告人龚水安担任覃某的师傅,负责贴身看守被害人覃某,被告人胡继林协助看守覃某。
2017年5月30日,被害人岑某被“网友”骗至该传销窝点,当岑某欲逃跑时,被告人张声林、龚水安、胡继林分别按住其头、手和脚,其他传销人员也分别按住岑某,将其按倒在地上予以控制并威胁,限制其人身自由,一名徐姓(另案处理)传销人员被安排担任岑某的师傅,由被告人胡继林协助,两人贴身看守被害人岑某。期间,因岑某打电话给其父母时未按被告人张声林的要求,且还向父母求救要求报警,被张声林用烟头烫、拿鞋子抽脸等。
在被害人覃某、岑某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张声林作为该传销窝点的管家,负责管理窝点内的传销人员以及该窝点的钥匙,限制传销人员出入,直至2017年6月29日21时许,长沙县公安局民警在该传销窝点解救上述两名被害人并抓获被告人张声林、龚水安、胡继林,至此,被害人覃某被限制人身自由62天;被害人岑某被限制人身自由29天。
该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指认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证人贺某的证言,被害人覃某、岑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张声林、龚水安、胡继林的供述和辩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