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邢和平(已判刑)到抚州市东乡区从事天津天狮生物有限公司“香妃丽人”产品传销活动,同年6月晋升为主任,管理东乡区步行街A41号华东鞋店二楼一传销窝点,手下有被告人李科、何国志等人,被告人李科为“管家”。2016年6月13日、7月25日、7月28日,被害人李某1、石某、陈某1先后被骗入该传销窝点。为了迫使该三人购买“香妃丽人”产品,在邢和平的指使下,被告人李科、何国志等人24小时盯守,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分别达59天、7天、4天之久,并强行扣押被害人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随身物品。此外,邢和平指使被告人李科组织人员逼问石某银行卡密码取钱用于购买产品。2016年7月28日上午,在被告人李科的安排下,被告人李科、何国志等人采取殴打、用菜刀拍桌子、语言威胁等方式,迫使石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并取走石某卡内3200元钱,用于上交组织购买“香妃丽人”产品及日常开支。被害人石某经鉴定构成轻微伤。2016年8月1日下午14时许,石某趁被告人李科等人不备,从卫生间防盗窗逃脱并报警。同日,被告人李科、何国志在该传销窝点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石某陈述证实:2016年初的样子,一个女子主动加他微信,他们就开始聊天,这名女子自称叫“甘某”,因他是单身,就想和她处男女朋友,在今年7月下旬的时候他就对她说想把宁波的工作辞了回重庆老家,她就叫他来东乡县看她。7月25日他就坐火车到了东乡,他们就在东乡县火车站见了面,她当时还带了一个女子,他们三个人就在好又多超市四周逛了一下,吃了点东西,他就提出去开个小旅馆休息,她就说去她住的地方坐一下,他就同意了。他们就走路到一个小巷子里面,然后七拐八拐把他带到一商品房一楼,进门之后,也没有把灯打开,但是里面有一个房间有灯光,透过微光他就发现这个房子空荡荡的和一般住房不一样,他当时就想走,这时就有人从门边上用力的把门锁了,然后把他带到有灯光的房间,他发现里面有6、7个男子,他就想走,他们就围过来,他就拼命的想冲出去,他们就对他拳打脚踢,还用拳头打了他的眼睛,用湿毛巾捂住他的嘴,他就休克了。他们便把他的随身物品(手机、钱包、银行卡等)全部洗劫了。到了第二天,他们就带他一起上课,给他洗脑,说他们的传销组织是“天津天狮生物有限公司”,期间他不服从他们安排,他们就对他拳打脚踢。7月28日晚上,李科把他叫到一个单独的房间,里面站了何国志等人,莫某开始逼问他银行卡密码,其他人也用言语威胁,还轮番殴打他,李科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在他面前用力敲打桌子,逼问他密码,他很害怕,就说了。8月1日下午14时许,他说要去厕所解大便,李科等人同意了,他进去之后发现防盗窗不是很牢固,他就把水龙头打开,用脚拼命的踹防盗窗,他就逃出去大声朝路人呼救,向路人借手机报警,然后警察来了就把李科和何国志抓住了,把陈某1和李某1解救出来了。他在窝点里面彻底失去了自由,他从来没有出去过,里面到处都是防盗窗,门都是锁起来的,钥匙都是李科保管,还安排了专门的人看管他。一般是何国志和那个黄某熊看他比较多。他是进去的第四天(7月28日)上午被逼说出银行卡密码的,之前因为刚刚逃出来,心里比较紧张,所以讲错了。
2、被害人陈某1陈述证实,他之前在广东那边做工地,他同学在微信上说叫他到南昌来做工程,叫他联系陈某2,他来之后就联系陈某2,陈某2叫他在南昌找宾馆先睡几个小时,然后叫他到东乡县来,到了7月28日五点左右,陈某2就和另外一个人在东乡县体育馆附近接他,他们还在好又多超市买了些用的东西,到了晚上8点左右,他们就把他带到一个小区二楼,他一进门就发现漆黑一片,等他到了房间门口,陈某2和那个一起接他的人就把他推进去,房间里面就出来5、6个人,他们就把他按住,他就反抗,他们就用拳头打他,对他拳打脚踢,强行搜他的身,把他手机、钱包、行李箱等随身物品都缴了。房间里面的人就给他交代了很多规矩,要听他们的,不准离开,叫他做什么他就必须做什么,他当时想走,他们就打他,还说不准离开,来到这里是龙就要盘着,是虎就要卧着别想走。他从28号开始就一直呆在那个房子里。晚上睡在地上,没有床,十来个人一起睡,白天就在另一个房间上课,都是说如何才能赚钱的行业,上课打瞌睡也有人来打他,并且恐吓他,跟家人打电话也受限制,不能乱说话,吃饭的饭量也很少,都是些白菜清汤之类。8月1日下午1点左右,一起被骗来传销的一个姓石的人跳楼逃跑并报警了,他就被民警解救了。今天一起抓过来的那个小个子男子何国志和一个叫“莫某”的男子,寸步不离的跟着他,房门一天到晚都是紧闭的,有专人看管钥匙。今天抓来的人都威胁过他,打过他,不让他离开。这个组织的主任是个30多岁左右的男子,李科是具体管事的,还有何国志、姓黄的男子还有一个喊名“宝”的女子,石某、李某1和他都是被骗来加入传销组织的。那个石某性格比较暴躁,不服他们管教,所以他们也总是打石某。
3、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实,他是在2016年6月13日被一名广东老乡骗到东乡县来搞传销的。直到8月1日石某从厕所窗户逃跑出去报警他才被解救。今年6月初,他同村的李康杰找他到江西这边来做事,还给了他一个微信号码,他就加了,那个男子叫他到东乡来做工地,300元一天的工资还有一个小时40元的加班费。6月12日,他就从深圳到南昌,再到东乡,13日中午12点多钟,那个骗他的男子和一个广西男子就来接他,他们还一起去超市买吃的,差不多晚上8点左右他们就把他带到传销窝点来了,在一个商品房的二楼,进去之后他就看见有十来个人,有人在打牌,有人在聊天,他们看见他就把他身上所有的东西搜出来,并进行登记,之后叫他去洗漱,他当时就知道他被骗到传销窝点来了,因为害怕他就没有反抗。从第二天开始就不断有人给他讲课,讲课的内容就是叫他们投资他们的行业,管家李科还问他敢不敢把银行卡密码说出来,他因为卡里没钱,怕他们打他,他就把密码告诉他们了。大概过了三四天左右,李科和何国志还叫他想办法搞点钱来投资,还把他手机拿过来叫他打电话给他妈,还交待他跟他妈说,在这边开车撞到了人,被扣在公安局,要交3000元赔偿金,李科还叫他好好说话,不该说的不要说,打完电话后,他妈就转了3000元给他,被他们取走了。后来还有一个主任到窝点里面问他一些问题,问完之后说他是公司的正式员工了。他中途提出过想回家,但是会遭到管家李科的辱骂,李科还会叫别的窝点的主任过来打他。窝点里面的门都是反锁的,还设有一把挂锁,钥匙在李科身上。刚来的时候,每天都有人跟着,包括上厕所,更不可以外出,李科、何国志都看守过他,他刚来不久的时候,李科还用言语威胁他,并叫人打过他。石某也被他们打了。
4、人口信息、在逃人员情况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李科、何国志犯罪时系成年人及其他身份情况。
5、归案情况说明、处警经过证实,被告人李科、何国志均系被抓获归案。
6、扣押物品清单和照片证实,在传销现场扣押到菜刀、钥匙串、李科的手机,并调取手机内容中与邢和平等人的通话、信息情况。
7、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科、何国志交代出的多名涉案组织成员未找到。
8、石某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7月28日13时14分,石某中国农业银行尾号9378的银行卡被取走3200元。
9、东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石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科辨认了被告人何国志及邢和平、石某、陈某1、李某1;被告人何国志辨认了被告人李科及邢和平、石某、李某1、陈某1;陈某1、李某1辨认了被告人李科、何国志及邢和平。
11、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对非法拘禁现场进行了辨认。
12、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邢和平已判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13、被告人李科供述及辩解证实,2016年初,他被一个女网友骗到东乡做传销,他在步行街附近一栋居民楼二楼传销窝点做管家。传销组织名称叫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产品名叫香妃丽人,一套2800元钱。窝点连他一起有11个人,主任杨某(邢和平)、莫某、“宝”、和职工、黄某、崔某、陈某3、李某1、石某、陈某1。杨某是主任,经常不在窝点。何国志主要负责讲课和放风。最近来了三个新人,分别是李某1、石某和陈某1。李某1是2016年6月份晚上七八点钟被他朋友陈某3骗来的,第二天他安排人给李某1上课,他以诚信为切入点叫李某1说出了银行卡密码,但是里面没有钱,过几天他就给李某1出主意,让李某1打电话骗其妈妈说出了交通事故,要打钱过来,就打了3000元钱,李某1就一直留在他们的窝点里。石某是今年7月23日被一个女孩子骗到他们传销窝点的,石某一来就想走,他们就拦着,门外两个主任看见石某不配合,就把石某按倒在地,他、何国志、黄某、崔某、陈某3、莫某和李某1等人就一起上去帮忙把石某按在地上,石某就喊“救命啊,杀人了”,其中一个人就用毛巾堵住了石某的嘴。还有一个主任就打了石某几下,石某就叫不要打了,他们见石某不反抗,就松手,把石某的随身物品搜出来登记。当天晚上他和莫某就陪石某睡觉,第二天崔某就给石某上课,第三天刷面子(就是让石某认识到自己的危机打击其自信心),第四天讲他们公司的实力和背景,但是石某还是不想投资。7月28日上午,他们在跟石某上课的时候就诱骗其说出了银行卡密码,他就把卡给“宝”,让她去取钱,取出了3200元钱交给主任购买产品了。陈某1是7月28日晚上到他们传销窝点,他就威胁说不要逃跑,随后就安排人给陈某1上课,陈某1被黄某威胁说出了银行卡密码,他通过电话查询里面有151.2元钱,去叫“宝”去取钱,还没回来他就被逮到公安局来了。他在这个窝点里管理日常事务,安排人员洗衣、做饭、讲课等,还管理钥匙,唯一的进出门背面安装了一把挂锁,为了防止新来的人员逃跑。李某1和石某在来的第一天就想走,就被打了,石某的左眼和鼻子被打伤了。石某他们没有自由,只能在商品房内活动,不能外出。而且石某和陈某1都安排了人24小时跟着他们。7月28日上午,他们诱骗石某说出银行卡密码,但石某不说,他就指示何国志、黄某、莫某等人把石某单独带到一个房间,然后威胁石某说出密码,何国志、黄某、莫某这些人轮番殴打石某,最后石某把密码说了出来。
14、被告人何国志供述及辩解证实,今年1月份的时候一个叫罗军的朋友说可以在江西介绍一份电子厂的工作给他。1月11号他就从老家坐火车到了南昌,之后坐汽车到了东乡县,罗军和李伟就在车站接他,带他到街上吃饭。晚上八点钟把他带到一个商品房五楼,他一进去,罗军和李伟就走了,这房子里面有八个人就过来和他聊天,突然之间语气加重,要他把随身物品交出来,因为他胆子比较小,比较怕他们,就把东西全部交出来了。后面,他去上课,交了8400元买产品,之后他正式成为这个组织的一员。组织是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产品是香妃丽人。6月份以后他就转移到现在这个家里,在步行街附近一栋居民楼二楼,当时这个家里有他,李科、黄某、莫某、崔某还有一个叫国某的女子,陈某3、李某1,还有一个喊名杨某的主任。他在这里主要是协助李科工作,过了不久,石某就被骗进来了,当天他们就强行搜走了石某身上的全部物品还殴打了石某。当时是两个女的把石某接到家里来的,石某进门之后看到这么多人,发现情况不对,就喊救命,之后李科下令叫他们所有人把石某按在地上,李科用毛巾堵住石某的嘴,并用毛巾勒住石某的嘴巴,莫某用手勒住石某的脖子,他就按住石某的脚,之后石某不叫了,他们就叫石某把身上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交出来,石某就都交给李科了。之后就开始给石某上课,他和黄某、莫某负责看守石某。后面陈某1也被骗进来了,当天就把陈某1的全部物品强行搜走了,把陈某1按在地上不让其离开。他到这个家之前李某1就在了,当时他记得李某1闹情绪说不做了要回家,李科叫别的窝点主任张立坤打了李某1一顿不准李某1离开。石某、陈某1是一进来就被强行搜走了东西按在地上不准离开,他和黄某都看守过他们,石某关了七八天,陈某1关了四五天。在家里是主任杨某吩咐下面的人做事,李科是这个家的管家负责管钥匙,不让家里的人自由出入。他是负责协助李科管家的,不让家里的人闹事。石某来的第四天他们逼问过银行卡密码,当时石某不肯说,李科就叫他、莫某、黄某先好好说,石某还是不说,他们就把石某按在地上,李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对着石某说:“中国人多死你一个不算多,你到底说不说密码,不说密码你后果自负。”石某就说了,李科就跟主任汇报,主任就吩咐叫“国某”的女子去取钱。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内容客观,来源合法,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