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公诉机关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刘洋,出生于山东省高密县,住敦化市。2009年12月7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7月13日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2014年1月22日被假释。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十九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十九日。
原审被告人刘祥武,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住吉林省敦化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已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刘光宇,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住敦化市。2014年7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已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王少真,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住敦化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原审被告人寻芝全,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住敦化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原审被告人刘志强,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住敦化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原审被告人庄严,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住敦化市。2012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28日被逮捕。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
原审被告人陈龙,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住敦化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十个月。
原审被告人刘祥龙,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住敦化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