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海润航运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泽达新材料有限公司通海可航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
淮安海润航运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泽达新材料有限公司通海可航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淮安海润航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华,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安市泽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栋炜,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安海润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泽达新材料有限公司通海可航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海事法院(2017)鄂72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海润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进行庭外调解,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海润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安海润航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18元,由淮安海润航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江
审判员 欧海燕
审判员 戴启芬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樊斯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