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黄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止)。
二、被告人曹志政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
三、被告人李中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
四、被告人张秀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
五、被告人申远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止)。
六、被告人谢礼汶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