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非法拘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1 0:00:00

曹志政、黄强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志政,男,1991年3月16日出生于河南内乡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河南省内乡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强,男,1994年7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汉源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汉源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秀立,男,1994年8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沂水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被告人申远仲,男,1973年7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兴文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兴文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被告人谢礼汶,男,1996年4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大专文化,住福建省永泰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中否,女,1998年7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红河县,哈尼族,中专文化,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海永恒,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诉刑诉[201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志政、黄强、申远仲、谢礼汶、张秀立、李中否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志政、黄强、申远仲、谢礼汶、张秀立、李中否及其辩护人海永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志政、黄强、张秀立、申远仲、谢礼汶、李中否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采用反锁门窗,24小时贴身看护的方式非法拘禁他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9月6日21时许,“天津天狮”传销组织以谈恋爱为由,将被害人谢某1、谢某2骗至位于湖南省长沙某汽车世界社区K12栋505房间的传销窝点。被告人黄强、李中否为迫使被害人谢某1、谢某2加入该传销组织,伙同他人对其二人进行非法拘禁。同月22日,被告人曹志政、张秀立、申远仲、谢礼汶转入该传销窝点与被告人黄强、李中否一同对被害人谢某1、谢某2进行非法拘禁。直到2017年9月26日10时许,被害人谢某1、谢某2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民警解救时,一共被非法拘禁19天。

2、2017年9月22日20时许,“天津天狮”传销组织以谈恋爱为由,将被害人李某骗至位于湖南省长沙某汽车世界社区K12栋505房间的传销窝点。被告人曹志政、黄强、张秀立、申远仲、谢礼汶、李中否为迫使被害人李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对其进行非法拘禁。直到2017年9月26日10时许,被害人李某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民警解救时,一共被非法拘禁3天。

3、2017年9月23日上午,“天津天狮”传销组织以谈恋爱为由,将被害人王某骗至位于湖南省长沙某汽车世界社区K12栋505房间的传销窝点。被告人曹志政、黄强、张秀立、申远仲、谢礼汶、李中否为迫使被害人王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对其进行非法拘禁。直到2017年9月26日10时许,被害人王某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民警解救时,一共被非法拘禁3天。

一审法院查明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李某、谢某1、谢某2的陈述、被告人曹志政、黄强、张秀立、申远仲、谢礼汶、李中否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且建议对被告人曹志政、黄强、张秀立、申远仲、谢礼汶、李中否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曹志政、黄强、张秀立、申远仲、谢礼汶、李中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志政、黄强、张秀立、申远仲、谢礼汶、李中否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志政、黄强行为积极主动,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张秀立、申远仲、谢礼汶、李中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止)。

二、被告人曹志政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

三、被告人李中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

四、被告人张秀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

五、被告人申远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止)。

六、被告人谢礼汶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晏晓婧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雷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