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文兵与陈某2(已科刑)、徐某2(在逃)等人与李某1做啤酒生意产生经济纠纷,以购买的啤酒有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商量挟持李某1索取赔偿。
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陈文兵驾驶粤A×××××号小汽车搭载陈某2从广州市出发;徐某2驾驶赣B×××××号小汽车搭载徐某1(已科刑)、徐某3(在逃)、“十三”(在逃)从广西北海合浦县出发。同时徐某2以叫被告人梁桂广回广西游玩为由,让梁桂广在阳江市乘搭陈文兵的小汽车。当晚,陈文兵、陈某2、梁桂广、徐某2、徐某1、徐某3、“十三”七人来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汇合,入住和谐商务酒店。在谐商务酒店里,陈文兵、陈某2、徐某2、徐某3四人谋划将李某1挟持回广西索取赔偿。
2月24日下午,陈某2打电话给李某1,以支付尚欠的运费和定金为由,诱骗李某1出来。李某1和汪某来到水东镇广南路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对面的涞香园饭店见面。16时许,陈某2、陈文兵来到涞香园饭店与李某1、汪某见面。随后,陈某2以付款给李某1为由,叫陈文兵带李某1到中国银行取款,陈文兵与李某1离开涞香园饭店,随后陈某2借机打电话离开涞香园饭店。李某1上了陈文兵的粤A×××××号小汽车,指领陈文兵去中国银行取钱,在回来的途中陈文兵驾车与徐某2、徐某1将李某1挟持到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公馆镇。同时,被告人梁桂广驾驶赣B×××××号小汽车搭载陈某2、徐某3、“十三”离开水东镇返回合浦县公馆镇。
到公馆镇后,被告人陈文兵、梁桂广与与陈某2、徐某2、徐某1、“十三”七人将李某1带到一荔枝岭内的一层楼房拘禁,梁桂广、徐某1、徐某3、“十三”对李某1进行恐吓,并动手打了李某1,要李某1给30万元才能离开。李某1被迫打电话叫家人送30万元过来,并签下一张人民币30万元的欠条。
2月25日15时许,徐某2等人又将李某1带到公馆镇新田村一间泥砖屋内继续拘禁,由徐某1、陈某2等人看守,继续要李某1打电话给家里拿钱过来,后来还强逼李某1签了一份“供货责任赔偿书”。2月26日3时许,李某1趁看守人不留意逃脱出来。经茂名市电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1伤情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文兵、梁桂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文兵、梁桂广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货物赔偿款确认书、借款合同、被告人陈文兵、梁桂广及被害人李某1以及同案人陈某2、徐某1对案发现场视频截图的签认照片、同案人陈某2、徐某1的刑事判决书、证人汪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1、余某1证言、被害人李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人陈某2、徐某1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文兵、梁桂广供述及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