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张修强、刘越华伙同他人,为向被害人赵某2索取债务,驾驶车辆将其从银川市兴庆区北京路悠然轩茶楼门口先后带至银横路昆仑生态园门口、石油城燕庆街魅力吧烧烤店,后将其控制在燕庆街西海洗浴205房间内。次日6时许,赵某1乘刘越华等人看管松懈逃离该房间并从东侧按摩房窗户跳下,致左跟骨骨折、左外踝骨折,后被张修强、刘越华等人发现,又将其控制在燕庆街西侧巷内,后赵某1的弟弟赵某2到达现场遂带其到国龙医院救治。被告人张修强在明知赵某2报警的情况下跟至医院,后民警到达医院后将张修强抓获,被告人张修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2017年12月22日被告人刘越华在处理另一纠纷案件时,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参与该起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张修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修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接处警登记表、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张修强、刘越华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