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李登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
二、被告人李志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
三、被告人汪鑫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
四、被告人程海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8年1月5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
五、被告人方建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