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非法拘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30 0:00:00

王有财、宋立文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有财,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立文,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政斌,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满族,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天,男,199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大勇,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春龙,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丛日坤,曾用名"从日坤",男,199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艺术学院(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8]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有财、宋立文、卢政斌、高天、刘大勇、吕春龙、丛日坤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岳淑豹、被告人王有财、宋立文、卢政斌、高天、刘大勇、吕春龙、丛日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王有财系个体高利贷人员,因被害人王某从被告人王有财处借款人民币15000元不能偿还,2017年3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有财让被告人高天、吕春龙将被害人王某带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古耕国际商务大厦1103室,要求被害人王某还钱并限制王某离开,在此期间,被告人宋立文、丛日坤对被害人王某实施殴打。为恐吓被害人王某使其还款,当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有财、吕春龙、卢政斌、高天、宋立文、刘大勇、丛日坤将被害人王某带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黑山,并由被告人吕春龙、宋立文将被害人王某绑在树上,限制其人身自由约20分钟,随后被告人王有财等人将被害人王某带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古耕国际商务大厦1103室。后因大连大学教师报案,公安民警将被害人王某解救,并当场对被告人王有财、宋立文、卢政斌、高天带至公安机关。同年4月11日,被告人丛日坤、吕春龙、刘大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有财等人对被害人王某进行了赔偿,被害人王某谅解了七名被告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有财、宋立文、卢政斌、高天、刘大勇、吕春龙、丛日坤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有财、宋立文、卢政斌、高天、刘大勇、吕春龙、丛日坤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久信公司客户资料、借条、被害人王某陈述、被告人王有财、宋立文、卢政斌、高天、刘大勇、吕春龙、丛日坤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有财、宋立文、卢政斌、高天、刘大勇、吕春龙、丛日坤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有财、宋立文、卢政斌、高天、刘大勇、吕春龙、丛日坤系共同犯罪,应按照各自参与的犯罪予以处罚。七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具有殴打、捆绑被害人的情节,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大勇、吕春龙、丛日坤主动到公安部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有财、宋立文、卢政斌、高天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有财、宋立文、卢政斌、高天、刘大勇、吕春龙、丛日坤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均系初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无再犯罪危险,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有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宋立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卢政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高天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吕春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丛日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大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前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沈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