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年底,因被害人战某1的女朋友罗某信用卡透支后无力偿还,被害人战某1便联系让被告人张贺群帮忙代还信用卡,代还后一直未将钱还给张贺群。期间,被告人张贺群多次联系战某1还钱未果。2017年5月8日12时左右,被告人张贺群在龙口市东莱街道“回家水饺”店发现被害人战某1与朋友在此吃饭,便打电话叫被告人毕延涛过来帮忙要钱,被告人毕延涛又打电话叫冯崇(另案处理)帮忙,后冯崇叫着被告人冯峻、马瑞昌一起,驾车拉着被告人毕延涛来到“回家水饺”店门口,与被告人张贺群汇合。被害人战某1吃完饭从“回家水饺店”出来时,被告人张贺群与毕延涛、冯崇、冯峻、马瑞昌一起,对被害人战某1推搡、踢踹,强行将被害人战某1拖到战某1车上,由冯崇驾驶该车,被告人毕延涛、马瑞昌在后排座控制被害人战某1,将战某1带至张贺群位于龙口市东江街道南山城市花园A区临街楼vivo手机店二楼,被告人张贺群、冯峻各自驾车一同前往。在手机店二楼,被告人张贺群持伸缩棍与毕延涛再次对被害人战某1进行威胁、殴打,并让其写下一张2万元的欠条。期间,被告人冯峻、冯崇因有事先后离开。直至当天16时左右,因被害人战某1的女朋友报警,公安机关到手机店将战某1解救,并口头传唤张贺群、毕延涛、马瑞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告人张贺群、毕延涛于2017年5月2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讯问,被告人马瑞昌、冯峻因拒绝到案,于2017年8月18日被龙口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张贺群、毕延涛与被害人战某1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张贺群、毕延涛取得了被害人战某1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述
战某1称,2016年11月份我领着我对象罗某找张贺群代还信用卡9800元。2017年5月8日11时许,我和我哥战某2在龙口市东莱街道回家水饺店吃饭时,张贺群领着一个姓毕的人进来了,张贺群让我跟他走,我说你们先出去我把账算了,这是张贺群从店里出去了,姓毕的一直跟着我。我结完账从饭店出来,我哥开的车已经停在饭店门口,我到我哥的车前跟他说话,这是姓毕的不让我说话拉着我走,我用手抓着车门不走。这时从旁边上来三个小伙用手打我、用脚踹我,不知是谁将我的车钥匙抢去了,他们打开我的车门,让我上我的车,我不上,他们就打我、往车上拖我。在拖的过程中不知是谁用什么东西往我身上捅,当时挺疼的,他们将我拖上车后,我坐在车的后排座位上,我的两边一边坐着一个人,姓毕的坐在我右手边,其中一个人开着我的车将我从黄城拉到了南山城市花园A区vivo手机店的二楼。张贺群和一个小伙先上了楼,姓毕的领着另外两个人和我一起上的楼。上了手机店二楼后,姓毕的让我蹲在东南角,姓毕的和三个小伙就打我,边打边说让你来你还不来。这是张贺群让我到他的老板桌旁边蹲着,他拿出一根甩棍打了我的头四五下,打完之后让我借钱,我没有借到钱。张贺群让我坐在凳子上打欠条,张贺群说你欠多少钱知道吧,我说知道9800元,我说我给你写10000元吧。这时姓毕的和那三个小伙就打我,我说你们说写多少写12000吗,他们还打我,我说写15000元吧,他们又过来踹我,我说写20000元吧,他们就没再打我。我写完欠条后他们在欠条的背面让我写上将我的车押给他们,张贺群用手机给我录视频,问我打没打我,我对着视频说没打,然后他们让我打电话凑钱。我用他们其中一个小伙的电话打了我自己的电话,是我哥接的,我让我哥到东海找我对象罗某过来,之后他们再没打我。大约半个多小时,我对象过来了,我对象不认识地方还是张贺群去接的,我对象将我的手机给了我。张贺群让我想办法凑钱,还吓唬我对象说六点之前把钱送过来,要不就把我送到南山保卫处减减肥,要不就把我送到一个家里人找不到的地方。我让我对象出去借钱,我对象走了之后,我用手机给我对象发微信让她报警。我对象走后,我跟张贺群说我的腿破了,张贺群让他们买了创可贴给我,一会儿警察就来了,将我们一起带到了南山派出所,民警让我先去医院治疗。
2、证人证言
罗某证实,我对象战某1找张贺群帮我代还我信用卡的钱9800元,我们一直没有给他钱,一直是战某1和张贺群联系的。2017年5月8日13时许,我在东莱街道女友化妆品店东海分店上班,我对象的哥哥战某2给我打电话,说他和战某1在黄城吃饭时来了一帮人强行将战某1拖上车带走了,他说一会儿开车过来拉我。大约过了半个小时,战某2开车过来了,这时我接到一个电话,他们在电话里说战某1在南山,然后就把电话给了我对象,我和我对象说了几句话,张贺群就在电话里说让我过来。我在南山城市花园门口的站点下的车,一会儿张贺群过来将我领到vivo手机店,我俩上楼时张贺群将我和我对象的手机拿去了。我到楼上看到战某1面部表情痛苦,腿上和衣服上有血,坐在办公桌对面,有五个人看着他,我当时害怕地哭了。张贺群跟我说,六点之前凑20000元,不然就把战某1送到南山保卫处减减肥,要不然将他送到我和他家人找不到的地方,还恐吓我不让我报警否则还收拾战某1。我跟张贺群说我和我对象一起出去借钱,张贺群不准,张贺群把我和战某1的手机给了我俩。我一个人从手机店出来,给我对象的小姑打电话,他小姑让我报警,这期间我收到战某1发的微信也让我报警,于是我便打了110报警。
3、书证
(1)龙口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载明此案由罗某报案至龙口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接警后,公安机关经过调查依法传唤了张贺群、毕延涛来派出所接受讯问,经讯问查证该案的嫌疑人还有马瑞昌、冯崇、冯峻三人,随后在联系其三人到案无果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15日将其三人列为网上逃犯,2017年8月18日,马瑞昌、冯峻被抓获,2017年9月12日冯崇被烟台市开发区分局抓获,因运输毒品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烟台市第二看守所。
(2)龙口市公安局的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载明被害人战某1签署的向张贺群借款20000元的协议及收条。
(3)龙口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的抓捕冯峻、马瑞昌情况说明,载明2017年8月18日下午16时许,根据群众举报被告人冯峻、马瑞昌二人在龙口市东莱街道北关村出现,民警联合龙口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对二人进行抓捕。在抓捕过程中冯峻与马瑞昌二人驾驶白色鲁Y×××××奥拓轿车,民警亮明身份后,让其停车,其发现抓捕民警后,驾车迎面撞向民警驾驶的车辆左后门后驾车逃跑,逃跑过程中因其车辆无法正常行驶,二人弃车后继续分头逃跑。冯峻从平台爬上一民房屋顶,在屋顶上继续逃跑,其从屋顶跳下来后被民警抓获,马瑞昌从一民房的后门闯入,将房门踹开,从前门出来时被民警抓获。
(4)龙口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的案件说明及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复印件,载明冯崇另案处理的相关情况。
(5)龙口市公安局的毕延涛、马瑞昌处理情况及张贺群、毕延涛到案情况说明,龙口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载明2017年5月8日15时许,罗某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南山城市花园南门有人打架。民警到达现场后,未发现有人打架,后报警人罗某乘车来到现场,在其带领下来到龙口市东江街道南山城市花园A区南临街商铺vivo手机店二楼。在该手机店二楼发现,现场共有四人,手机店的老板张贺群与其朋友毕延涛、马瑞昌等三人,另一人为罗某的朋友战某1(腿上有伤),经现场询问双方称正在解决欠款问题,民警便让罗某领战某1先去看病,伤好后到派出所调查处理,民警遂依法口头传唤张贺群、毕延涛、马瑞昌等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在尿检过程中,毕延涛、马瑞昌的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经询问,二人承认吸食冰毒的违法犯罪事实,并于2017年5月9日依法对毕延涛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二千元的行政处罚,对马瑞昌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另对张贺群、毕延涛、马瑞昌等人向战某1索要欠款致其受伤一案继续调查。
经初查,2017年5月27日,对战某1被非法拘禁一案立案侦查,并电话通知张贺群、毕延涛、马瑞昌、冯崇、冯峻等人到案接受处理,张贺群、毕延涛接到通知后两人主动到了派出所,并于当日被依法刑事拘留;马瑞昌、冯崇、冯峻三人接到通知后,并未主动到派出所接受处理,三人于2017年7月5日被列为网上逃犯,2017年8月19日马瑞昌、冯峻在龙口市东莱街道北关村被抓获,2017年9月12日冯崇因贩卖毒品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在江苏省抓获。
(6)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7)九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张贺群于2006年12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7)本院(2012)龙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毕延涛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6月15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8)本院(2011)龙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冯峻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院(2014)龙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冯峻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9)协议书及谅解书,载明被告人张贺群、毕延涛的家属与被害人战某1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战某1对被告人张贺群、毕延涛表示谅解。
(10)被告人张贺群、毕延涛、马瑞昌、冯峻的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主体身份。
4、龙口市公安局现场笔录,载明2017年5月8日15时40分,龙口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龙口市东江街道南山城市花园南门,罗某报称有人打架。接警后,民警于当日16时许到达龙口市东江街道南山城市花园南门vivo手机店二楼,民警在现场共发现四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自称是手机店老板叫张贺群,民警经出示警察证,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对现场人员进行询问。经询问,vivo手机店老板张贺群称因战某1欠其钱,其打电话叫其朋友毕延涛、马瑞昌等人将战某1从黄城“回家水饺”店开车拉到该手机店二楼协商还钱。在询问期间,民警发现一名自称战某1的人身上有伤,战某1称其身上的伤是被张贺群等人殴打所致,还让其打了一张20000元的欠条,不让其离开,让其还钱。民警当场口头传唤张贺群、毕延涛、马瑞昌到南山派出所接受调查。
5、辨认笔录八份及照片
载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张贺群、毕延涛、马瑞昌、冯峻对作案地点――龙口市东莱街道“回家水饺”店、龙口市东江街道南山城市花园A区南门西50米路北的vivo手机店的辨认经过。
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张贺群、毕延涛分别对被告人冯峻、同案犯冯崇的辨认过程。
6、同案犯供述
冯崇供述,2017年5月8日11时许,我和我弟弟冯峻在马瑞昌家玩,毕延涛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找几个人,到黄城拉着他去办点事。我弟弟冯峻开车拉着我和马瑞昌到黄城的龙口市大酒店附近拉上毕延涛。上车后毕延涛让我弟弟开车到黄城的“回家水饺”门口,毕延涛说有个人欠他哥哥的钱跑了,发现正在“回家水饺”店吃饭,让我们一起将他弄到南山去。到了“回家水饺”店门口,毕延涛的哥哥张贺群已经在门口等我们了。毕延涛和张贺群进店里去了,一会儿他俩和一个男的出来了,这名男子想上一辆车,毕延涛和张贺群就不让他上,我和冯峻、马瑞昌也上去帮忙往这个人开的车上拖。这个人不上车,毕延涛用脚踹他让他上车,我们几个人往车上按,我和马瑞昌也用脚往车上踹他,他还是不上车,我便用一根钉子朝那个人屁股上捅了一下,这个人就松手了,我们将他按到他自己车的后座上,毕延涛和马瑞昌坐在他的两边,我开着他的车将他拉到南山城市花园张贺群经营的vivo手机店二楼。在手机店二楼,张贺群问他为什么欠钱不还,我和毕延涛、冯峻、马瑞昌坐在这个人旁边,张贺群拿出一根小铁棍打欠钱的这个人,让他打欠条。在打欠条的过程中这个人不配合,我上去踹了他后背一脚,让他好好打欠条。然后这个人就和张贺群、毕延涛商议打多少钱的欠条,最终这个人给张贺群打了一张20000元的欠条。打完欠条后,张贺群打电话通知了这个人的老婆。这个人的老婆来了之后,张贺群和毕延涛让他老婆打电话凑钱还钱,这时我有事就先走了,后面事是就不知道了。我不知道欠张贺群钱的人叫什么名字,我只知道他姓战。
7、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贺群、毕延涛、马瑞昌、冯峻在侦查机关及当庭对指控的非法拘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且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