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害人崔某因向被告人滕飞借款未还,双方存在债务纠纷。2017年7月23日晚,被告人滕飞、李智梅与其朋友栾某、季某在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欢乐海沙滩发现被害人崔某及其女友被害人王某后,为索取债务,被告人滕飞纠集被告人李浩源、李智梅及栾某(在逃)、季某(在逃)、吕某(在逃)、潘某(另案处理)还有被告人李浩源叫来的两名男子,于当晚21时30分许将被害人崔某、王某非法拘禁3小时30分左右,期间被告人滕飞、李浩源等人对被害人崔某进行殴打,被告人李智梅与季某对被害人王某采用扇巴掌、拽头发、拧胳膊腿、电棍电击等方式进行殴打。在对被害人崔某、王某进行殴打后,被告人滕飞让王某以给崔某还款的名义用手机向其转账三笔共计8300元,并要求王某写下借滕飞10万元的借条一份、用鲁G×××××白色荣威350轿车作借款抵押的协议一份,时间均倒签至2015年8月15日,并用手机拍摄了王某同意将鲁G×××××白色荣威350车辆过户的视频。后因车钥匙未找到,被告人滕飞等人于2017年7月24日凌晨4时许,将王某的鲁G×××××白色荣威350轿车拖至了滕飞的汽修厂。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体表擦伤构成轻微伤。
同时查明,被告人滕飞、李浩源分别于2017年8月31日、2017年9月15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归案;被告人李智梅于2017年9月18日主动到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投案,后三人皆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王某的鲁G×××××白色荣威350轿车已于2017年9月1日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浩源近亲属、被告人李智梅已赔偿被害人崔某、王某的相关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滕飞、李浩源、李智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其三人及同案犯潘某在公安机关所做供述,被害人崔某、王某的陈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害人崔某对同案犯吕某、被告人李浩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滕飞、李智梅的辨认笔录、同案犯潘某对同案犯吕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智梅对被告人李浩源的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及照片、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办案说明、被害人崔某的伤情照片、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转账截屏、聊天记录截屏、发还清单、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视听资料被告人滕飞等人拍摄的王某同意车辆过户的视频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