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于2017年9月4日8时许,为了帮助朋友陈某索取债务,被告人黄耀、被告人吴凯和同案人陈堪弟(另案处理)一起将叶某和温某(叶某的女朋友)从雷州市英利镇英德利宾馆323房押上汽车并带到雷州市英利镇后寮村附近甘蔗园,然后用软水管将叶某捆绑在水泥柱上,用电线、木棒对其进行殴打,逼迫叶某在微信上转钱还给陈某,由于叶某声称微信上绑定的是被告人陈儒的银行卡,不能进行转账,吴凯便驾驶小车和黄耀一起将陈儒和胡某接到甘蔗园,陈儒到达现场后也对叶某进行殴打。被害人叶某通过微信将钱转给陈某后,当天12时许,吴凯才驾驶小轿车载黄耀、陈某、陈儒、胡某离开现场。叶某的伤情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达轻微伤。
案发后,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吴凯与被害人叶某在英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吴凯赔偿2000元给被害人叶某。并取得被害人叶某的谅解,
被告人吴凯于2017年10月20日自动到雷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黄耀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14日被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