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史大恕购买“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同日取得行驶证,挂靠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昌宏汽车运输队从事货运工作。被告人史大恕自2015年年底开始,通过货运软件信息中的电话联系货源,在河南漯河市多次为他人运货到云南、四川等地,史大恕明知所运货物有假货、伪装卷烟等情形,仍不签合同、不查验货物。2016年10月4日,被告人史大恕在电话中与某货主口头达成运输床垫的协议,在按货主指定地点装货时,史大恕以吃饭为由离开装货现场,后带其姐史某某到四川万源交货,次日途经“十天”高速陕鄂收费站检查时,被白河县公安局和白河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经勘查封闭式车厢内除后部、车厢其他侧边有旧床垫外,其余均属袋、箱伪装的卷烟,遂依法扣押硬经典100“红塔山”1400条、紫“云”烟651条、硬“中华”5730条,“利群”299条,合计卷烟8080条。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测站鉴定,随机抽检的四种品牌10条卷烟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且属伪劣卷烟。本案查获的假冒伪劣卷烟按安康市卷烟零售指导价计算案值为2825460元。
上述事实,原审经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有以下证据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决定书。证实本案查处情况。
2、被告人史大恕户籍信息表、身份证照片。证实被告人史大恕身份。
3、驾驶证,行驶证,车辆照片,汽车运输队挂靠合同。证实被告人史大恕案件发时驾驶货车,系史大恕个人所有,挂靠某运输队经营。
4、漯河召陵区四季春宾馆电脑中住宿登记照片、结账单。证实被告人史大恕和另案被告人徐汝祥在漯河召陵区四季春宾馆自2016年8月至10月住宿登记。
5、白河县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4张,白河县公安局和县烟草专卖局证明,执法视频光盘2张。证实2016年10月5日白河县公安局在“十天”高速陕鄂收费站检查时,在史大恕驾驶的货车上勘查,发现封闭式车箱后部及四周立放陈旧床垫,中前部有编织袋包装纸箱及无编织袋包装的纸箱,纸箱上有“美味”字样,但箱内均为卷烟制品,其中标识硬经典100红塔山1400条、紫云烟651条、硬中华5730条,利群299条,共计8080条,均予扣押。另扣押史大恕机动车驾驶证1本、行驶证1本、红色解放牌货车一辆、史大恕身份证1张等物品。
6、白河县烟草专卖局函,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国产卷烟和进口卷烟价格的通知,安康市物价检查所和安康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安康市卷烟指导零售价格表,白河县烟草专卖局证据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清单,鉴别检验报告,资质认定书,通知书,案值认定意见书。证实2016年10月5日白河县公安局扣押涉案卷烟移交白河县烟草专卖局,该局从该批卷烟四个品牌中抽样送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该批卷烟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同类卷烟市场零售指导价:涉案硬经典100红塔山100元/条、84mm紫云烟100元/条、84mm硬中华450/条,84mm新版利群140元/条,白河县烟草专卖局按市场零售指导价格认定涉案卷烟案值2825460元。
7、史大恕的手机信息截图照片。证实被告人史大恕与取名为“货”的货主、王某某、徐某某之间短信联系。
8、王某某在农业银行开户资料(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单),王某某在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史大恕存取款账单,王某某在农业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史大恕于2016年8月19日,通过农业银行向王某某账号转入18900元,同年8月24日向王某某银行卡内分五笔存入44775元。
9、检查笔录和陕西、河南省车辆通行发票2张及其他各省车辆通行发票、加油票据若干。证实白河县公安局在扣押的被告人史大恕的货车上检查有2016年6月至10月5日到河南、陕西、四川、重庆、湖北、云南省车辆通行费收据和安毛高速安康西服务区加油站收据,并予以提取。
10、证人史某某证言。证实其与史大恕系姐弟关系,因其与老公闹矛盾与史大恕一起外出散心。2016年9月25日,其从唐山到漯河、淮阳、周口,在漯河遇到史大恕,准备和他一起回家。10月4日,史大恕说有货拉,晚上八、九点装货。其随车同行,在陕鄂收费站被查,查后才知道车厢床垫中装的是卷烟。解放牌货车是史大恕的,他没有烟草准运证和零售证。
11、证人徐某某(另案处理)证言和审讯视频光盘3张。证实史大恕曾给其说介绍运输食品生意。2016年2、3月份,史大恕说他(史大恕)给“漯河货运站”(徐某某手机中存名)运的有云烟,发往昭通。2016年5月,“漯河货运站”电话联系其说史大恕介绍其运货,其就给这个货主往外运小食品,装卸货物不让其在场,主要运往云南昭通,哈尔滨一次、长春一次、自贡二次,运费比一般情况高。2016年9月其给“漯河货运站”运货到云南昭通途中发现是烟,后来就不敢拉了。史大恕被查时,史某某电话给其说了当时的具体情况。
12、被告人史大恕笔录9次及讯问视频光盘12张。证实其购买解放牌货车,挂靠某汽车运输队从事个体运输,暂住河南漯河四季春酒店。自2015年底,其从手机“货满满”货运软件上发现取名为“货”的运货信息,并开始运货10次左右。其姐史某某认识徐某某。其与徐某某互相介绍货源,还把徐某某的电话给“货”的货主。2016年,其给货主往太原拉货时,因上车搭雨布,发现车上中间货箱和后面不一样,其把纸箱抠开发现是烟,又用胶布封住,此后便知道货主运的有烟,还给徐某某说过。有时代收货款是现金,有时通过银行卡转账,有几次按货主指示打给徐某某、王某某。2016年9月25日,其姐史某某到漯河同意一块儿玩。其从“运满满”软件上找到上述货主的运货信息,这次从漯河到四川万源运输的是床垫,货物不到五吨,运费4000元,尽赚2000元。货主于10月4日晚上叫其去装货,装货地点在一个厂子里。装货时,其去吃饭,回来后货已装好,其打开车后门看到的是床垫,货主让其将货运到万源再给他打电话。在装货时,因考虑运输利润高,其就问是什么货,负责装货的人说是床垫里夹带有假冒的小食品,所以未再追问。一直到陕鄂收费站被查获,当面清点查获卷烟8080条。其没有运输烟草的许可手续。其与“货”的货主短信联系,短信中的卡号是王某某,是货主安排转账使用。其给该货主带过10余万元现金,给其费用1500元,余款打进卡内,一直保持电话联系。9月,其从东北往阜阳,“货”的货主电话联系说从漯河拉5吨假食品到云南昭通,运费14000元。本次正常运费3000元,讲好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