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二审审理查明,2017年5月16日,上诉人滕维乐、原审被告人滕常光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通过货车帮信息平台联系同一货主(真实身份不详,在逃),在未办理运输烟草制品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接受该同一货主的运输业务,驾驶各自购置的货车将该货主的烟丝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凭祥市运输到广东省汕头市,在途径广惠高速汝湖服务区(往惠东方向)时,被惠州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及公安机关查获。当场从滕常光驾驶的号牌为桂A×××××货车上查获烟丝8370公斤,价值人民币627351.6元;从滕维乐驾驶的号牌为桂A×××××货车上查获烟丝10620公斤,价值人民币795994.5元。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涉案烟丝有异味、无使用价值,证实为假烟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由此启动的侦查程序合法、有效。
2、广东省博罗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附案件材料,证明滕常光、滕维乐运输假烟丝被查处的事实经过,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证人王某1证言,2017年5月14日晚20时许,滕维乐打电话给我问有没有空,跟他去广西凭祥县装一批货然后运往广东,我就说没空要上班。半夜时候,工头发信息给我说因下雨开不了工,到了5月15日早上8时许的时候,我打电话给滕维乐,问他找到司机没有,滕维乐于中午时候打电话给我说等他经过三塘镇上的时候再打电话给我。当晚22时许的时候,他打电话给我叫我在高速上等他,23时许的时候,滕维乐接到我上了车,上车以后他继续开车。大概0时许的时候,就换我开车,滕维乐睡觉,他睡觉前交代我到了贵港服务区的时候要用他的手机打电话给一名男子报位置,然后我开到贵港服务区时打电话给那名男子,那名男子叫我在下一服务区打电话给他,每到一个服务区那名男子都会叫我开慢点,他先去前面收费站看一下,并叫我在下一服务区打电话给他,我开到筋竹服务区的时候下车小便,小便的时候我闻到一股烟草味,然后我回到车上继续开车,滕维乐睡醒了,我一直开车至附城服务区的时候,大概凌晨4时许,我跟滕维乐说换他来开,他在开车的时候我问他车上拉的是不是烟丝,他说是烟叶,然后我就睡觉了。中途在金利高速路口时我下车小便,小便完继续上车睡觉,一直到广惠高速惠州路段的时候我听见滕维乐打电话给别人说有交警要拦他的车,等到了汝湖服务区的时候我们的车就让交警拦停了,我被一名穿蓝色衣服的工作人员把我叫下车。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公安人员查处并扣押了解放牌货车两辆(车牌号分别是:桂A×××××、发动机号52528859;桂A×××××、发动机号52549269);货车载有卷烟烟丝10620公斤,单价3747.62人民币/50公斤,总价值795994.5元人民币;卷烟烟丝8370公斤,单价3747.62人民币/50公斤,总价值627351.60元人民币。
5、辨认笔录及照片签供,证明:
(1)证人王某1对与其一起运输的男子(即滕维乐)进行了辨认;
(2)滕常光对运输烟丝的货车(车牌号桂A×××××)、与其一起拉货(烟丝)的滕维乐、现场缴获的烟丝、滤嘴、过磅单(净重8370KG)、现场过磅的记录进行了辨认及签供;
(3)滕维乐对介绍其拉货(烟丝)的滕常光、运输烟丝的货车(车牌号桂A×××××)、现场缴获的烟丝、过磅单(净重10620KG)、现场过磅的记录进行了辨认及签供。
6、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惠州市广惠高速公路汝湖服务区内,东侧为一山丘,西侧是汝湖服务区,南侧是一空地且为惠东方向,北侧是一空地且为广州方向。现场未见异常,现场勘查检查过程中未提取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7、检验报告两份(编号:JYBG-2017-130、JYBG-2017-131),证明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查获的烟丝样品均为烤烟烟丝,样品有异味,无使用价值。
8、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
(1)滕常光涉案烟丝8370公斤,单价3747.62人民币/50公斤,总价值627351.60元人民币。
(2)滕维乐涉案烟丝10620公斤,单价3747.62人民币/50公斤,总价值795994.50元人民币。
9、到案经过,证明公安人员抓获滕常光、滕维乐的情况及两原审被告人均不具有自首、立功表现的情节。
10、户籍材料,证明滕常光、滕维乐的基本情况、家庭人员基本信息。
11、车辆行驶证,证明车牌号桂A×××××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为南宁市鹏吉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桂A×××××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为广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
12、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滕常光、滕维乐的尿液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三样检测结果呈阴性。
13、情况说明,证明本案中《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引用了已废止的规定,是由于工作人员的笔误造成,《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所证明的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不受影响。
14、滕常光、滕维乐对运输假烟丝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原一审开庭出示及质证、认证,应予采信。
另在二审审理阶段,上诉人滕维乐、原审被告人滕常光向本院提交了认罪书,并主动全额缴纳罚金。经调查,南宁市兴宁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滕维乐、滕常光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