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认定,2015年3月10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定由被告人伍某偿还原告王某3借款295000元,判决生效后,伍某一直未履行判决。王某3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9月17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对伍某依法进行司法拘留。同月25日,被告人王某2以其个人财产、王某以其个人财产及荆州市晶亚制衣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作为担保财产,为伍某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2016年1月15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下达〔2015〕鄂沙市执字第00229-1《执行裁定书》,追加王某、王某2、荆州市晶亚制衣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王某、王某2拒收该裁定书,法院工作人员作了留置送达。而后,被告人伍某、王某、王某2仍一直以无力还款为由拖延、推诿,不履行判决。
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伍某、王某将荆州市晶亚制衣有限公司位于荆州市沙市区沙岑大道1号1栋的厂房以260万元转让给买主李华侨,被告人伍某、王某获取转让的钱款后依然不履行判决。2017年3月28日上午10时许,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熊某、周某依法至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沙市支行岑河分理处扣划了王某存款47990元,在工作人员熊某、周某等待银行扣划完成的回执文书期间,遭遇被告人伍某谩骂、威胁。
上述事实,一审列举了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关于伍某、王某、王某2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2、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2015]鄂沙市执字第00229号《执行裁定书》、[2015]鄂沙市执字第00229-1号《执行裁定书》、[2015]鄂沙市执字第00229号《执行通知书》、询问笔录、执行笔录、送达回执;3、证人熊某、周某的证词及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沙市支行岑河分理处VIP客户区1监控视频光盘一张;4、企业信息查询结果单、《房地产转让合同》二份、荆州市晶亚制衣有限公司《公司决议》、委托书、《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荆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信息查询资料等;5、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卡号:62×××77、户名:王某)、收条二张、湖北银行客户对账明细(账号:67×××57、户名:荆州市晶亚制衣有限公司)、对私储蓄账户明细账(账号:62×××50、户名:伍某)、贷款扣款回单;6、调查笔录(李华侨);7、被告人伍某、王某、王某2的供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