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
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间,时任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以下简称第二税务所)工作人员的被告人杨海伙同第二税务所协税员李寅、无业人员曹某某、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过户专员王某(均另案处理),在帮助房产交易中介姚某、叶某某、张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办理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8号院5号楼4层404号、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晨月园8号楼9层1001号、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1号楼18层18-A号、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59号院17号楼1层4单元102号等22套房屋交易缴税业务过程中,利用其所在岗位复核相关纳税资料并出具房产交易完税凭证,李某所在岗位受理、审核、查询房产交易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房产交易原始完税凭证、房屋产权证明、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不缴、少缴上述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其他税费,先后收取房产交易中介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4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杨海作为第二税务所的工作人员,在审核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8号院5号楼4层404号、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晨月园8号楼9层1001号、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1号楼18层18-A号、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59号院17号楼1层4单元102号等25套房屋交易缴税过程中,明知相关缴税材料虚假,仍徇私舞弊审核通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共计13651671.95元,案发前,杨海已补缴部分税款及滞纳金共计4818721.3元,其中,补缴税款共计3875694.3元,补缴滞纳金共计943027元。
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杨海及其家庭成员名下银行账户共计存入现金15929117元,扣除杨海及其家庭成员相关账户取现、合法收入及受贿所得外,杨海的上述财产中,仍有13055381.39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案发后,侦查机关冻结杨海之妻肖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1个,冻结金额为500万元;查封杨海之子杨某某名下“三亚・地中海湾”3号楼6层611号房产1套。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杨海、同案犯李某的供述,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税务档案、房屋档案、银行交易凭证、房屋买卖合同、工资单、干部履历表、有关岗位职责的证明等书证,曹某某等人邮箱中提取的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到案经过、冻结存款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