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6月16日,本院作出了(2016)冀0425民初722号判决,判决被告施志波支付原告李成龙工资款227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施志波未履行法院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人施志波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在本院对施志波做出10000元罚款决定后仍拒不执行,致使本院的判决无法执行。
案件移送大名县公安局侦查期间,被告人施志波履行了本院的判决,支付给了李成龙工资款22700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李成龙对施志波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要求追究施志波的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施志波缴纳了执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