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日,被告人张岩因向吉林省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川支行(以下简称金川支行)贷款,到期后未予偿还,被辉南县人民法院判决给付金川支行贷款本息。判决生效后张岩未履行义务。辉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6年12月19日将张岩家4万余斤玉米查封。张岩明知自家的玉米已被法院查封,于2017年1月份将被查封的玉米卖给许某。
案发后,被告人张岩家属主动偿还了金川支行贷款本金及利息78100元,并取得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张岩认罪,无辩解。
辩护人张玉艳认为,被告人张岩家属在案发后已经全部偿还了金川支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取得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民事裁定书,贷款还款凭证两张,谅解书,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岩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