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4 0:00:00

张岩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岩,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辉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辉南县。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8年2月23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2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26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玉艳,辉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理经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检刑诉(201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岩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孙广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岩及其辩护人张玉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日,被告人张岩因向吉林省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川支行(以下简称金川支行)贷款,到期后未予偿还,被辉南县人民法院判决给付金川支行贷款本息。判决生效后张岩未履行义务。辉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6年12月19日将张岩家4万余斤玉米查封。张岩明知自家的玉米已被法院查封,于2017年1月份将被查封的玉米卖给许某。

案发后,被告人张岩家属主动偿还了金川支行贷款本金及利息78100元,并取得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张岩认罪,无辩解。

辩护人张玉艳认为,被告人张岩家属在案发后已经全部偿还了金川支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取得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民事裁定书,贷款还款凭证两张,谅解书,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岩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岩将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变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张岩家属在案发后主动偿还了金川支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取得谅解,张岩诉讼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岩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奇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荣盎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