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2016年12月始,陈某1(另案处理)伙同他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中山市阜沙镇牛王庙、牛角六队、卫民一队等处为据点开设赌场。2017年1月至5月,被告人吴添文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公安局阜沙分局阜城派出所辅警、具有查禁犯罪的职责,多次提前向陈某1泄露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禁赌博的部署、人员等信息,致使陈某1开设的赌场屡次逃脱查处。期间,共收取陈某1贿送的“好处费”人民币3150元。同年5月3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吴添文抓获归案,同时缴获作案用手机1部。案发后,被告人吴添文已退缴全部赃款。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涉赌举报情况、执赌现场记录及现场照片、中山市公安局阜沙分局集中开展打击涉黄涉赌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阜城派出所工作职能、在职工作时间及工作职责证明、值班安排表、手机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微信聊天及微信转账记录、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证人梁某1、陈某1、林某、陈某2、梁某2、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吴添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