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
一、2017年1月3日,忻城县公安局果遂派出所组织开展查处赌博行动。在出警过程中,兰青松用发短信的方式向罗某贵通风报信,后果遂派出所没有到龙马屯罗某贵处、而是到弄养屯查处赌博。
二、2017年2月7日,忻城县公安局果遂派出所计划到龙马村开展查处赌博行动,后因故未实施,兰青松在取消查处行动过后用电话将该行动计划告知在龙马村开设赌场的罗某贵。
三、2017年3月15日20时许,忻城县公安局果遂派出所组织开展查处赌博行动。在出警过程中,兰青松用打电话的方式向罗某贵通风报信,后罗某贵立即将正在使用赌博机赌博的赌徒赶走,并将赌博机电源全部关闭,致使公安民警赶赴现场时未能抓获犯罪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电子证据检验报告、被告人兰青松的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