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璋、梁永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璋,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原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侦大队民警,住佛山市高明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永富,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原广东省高明监狱司法警察,住佛山市高明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8日被逮捕。2018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赖树艺,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璋、梁永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一案,于2018年3月6日作出(2017)粤0607刑初3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刘璋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人梁永富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三、被告人刘璋的受贿所得人民币165000元,被告人梁永富的介绍贿赂所得人民币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刘璋、梁永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7刑初3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
审判长周劲
审判员张华伟
审判员黄志庆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庞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