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图强林区基层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2 0:00:00

关于被告吕佳林滥用职权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图强林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吕佳林,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公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1月6日由图强林区基层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图强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佳林滥用职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黑2791民初1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吕佳林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吕佳林于二一八年一月二日提出新的证据,申请我院再审。本案经本院复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图强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峻,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吕佳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被告人吕佳林任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岭南生态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地产工作第一组组长,负责岭南示范区甘多管理区农场的土地管理、收费、森林防火等项工作。2014年1月,被告人吕佳林所在的地产工作第一组在具体执行国家惠农政策,对超级种粮大户发放补贴的过程中,为使其辖区内的甘多管理区农户卢某某能够达到超级种粮大户的条件(耕地面积达到5000亩),被告人吕佳林弄虚作假,将其个人所有的、租赁给他人耕种的位于岭南示范区沿江管理区的983亩土地,采取与卢某某签订虚假租地承包合同的方式,利用其地产组长的职务之便给卢某某通过申报、审核,最终确认了超级种粮大户的资格,导致原本不符合超级种粮大户条件的卢某某享受了超级种粮大户仓储补贴人民币780000.00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吕佳林犯罪后自动投案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2年5月,被告人吕佳林任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岭南生态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地产工作第一组组长,负责岭南示范区甘多管理区农场的土地管理、收费、森林防火等项工作。2014年1月,被告人吕佳林所在的地产工作第一组在具体执行国家惠农政策,对超级种粮大户发放补贴的过程中,为使其辖区内的甘多管理区农户卢某某能够达到超级种粮大户的条件(耕地面积达到5000亩),被告人吕佳林弄虚作假,将其个人所有的、租赁给他人耕种的位于岭南示范区沿江管理区的983亩土地,采取与卢某某签订虚假租地承包合同的方式,利用其地产组长的职务之便给卢某某通过申报、审核,最终确认了超级种粮大户的资格,导致原本不符合超级种粮大户条件的卢某某享受了超级种粮大户仓储补贴人民币780000.00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另查明,被告人吕佳林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被告人吕佳林身为岭南生态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执行、落实惠农政策的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佳林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佳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申请人对判决不服,其理由是通过自己积极帮助和努力下已将给国家造成的损失780000.00元挽回,并上缴国库,故请求免除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再审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能积极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吕佳林在其积极的帮助下已将造成的国家损失780000.00元挽回并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佳林身为岭南生态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执行、落实惠农政策的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佳林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佳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帮助挽回国家损失,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7)黑2791刑初12号刑事判决,

二、改判被告人吕佳林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立君

人民陪审员朱道顺

人民陪审员王贵林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小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