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破坏监管秩序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 0:00:00
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南南,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住南宫市。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起止日期为2011年1月5日至2021年1月4日。2014年9月5日、2016年9月28日分别被裁定减刑一年和十个月。现于河北省邢台监狱服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邢西检执捡刑诉〔2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南南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南南、被害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南南在邢台监狱三监区服刑期间,于2018年1月3日10时许在劳动过程中与同监区服刑人员付某打闹。在打闹过程中,郑南南没沾了便宜,随后重拳殴打付某面部两下,致使付某鼻部损伤。经鉴定,付某的损伤系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殴打被害人付某致轻伤的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付某的陈述,证人张某2、高某、何某、李某、梁某、饶某、赵某的证言,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南南在服刑期间与同监区服刑人员因打闹产生不满而殴打对方致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如实坦白罪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经两次裁定减刑后又犯新罪,应与原判余刑数罪并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规定,被告人两次经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故余刑为三年零一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南南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犯抢劫罪尚未执行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零一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巩子兵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刘保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