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国相犯故意伤害罪(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卖淫罪(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前罪已执行刑期为六年五个月又四天,未执行刑期为八年六个月又二十六天,总和刑期为九年六个月又二十六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27年4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