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脱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3 0:00:00

周明全脱逃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明全(曾用名周明权、周建龙),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为四川省渠县。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3月11日被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在押于闽西监狱第二十九分监区。

审理经过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明全犯脱逃罪,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建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明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2月23日晚上,被告人周明全在福建省监狱服刑时,趁值班民警集合其他服刑人员点名之机,伙同服刑人员李某(已判刑)用事先准备好的螺纹钢撬开监房后窗钢条,结伙逃离闽西监狱。脱逃后,被告人周明全先后在福建安溪、四川攀枝花、广东河源等地打工。2018年1月20日,被告人周明全在广东河源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河源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月23日,被告人周明全被闽西监狱民警押解回监。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周明全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3月11日被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1995年11月10日起至2000年11月9日止。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明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逃脱报告表、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逃脱罪犯捕回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李某的证言,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提取作案工具螺纹钢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明全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为逃避羁押与刑罚的处罚,采用逃跑的方法脱离监管,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周明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明全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十一日,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十一日,决定执行刑罚为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1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莉娜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邱丽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