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义新、郭相伟因被判处刑罚,于1991年初被分别送至原安徽省第二劳改支队(现更名为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服刑期间,被告人吴义新、郭相伟经预谋,于1991年7月3日凌晨,趁上夜班逢大雨之机,谎称上厕所,后采取翻越围墙的方法逃出监狱。
被告人吴义新逃离监狱后,辗转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躲藏,后化名曹玉喜,并以化名申报了户籍。被告人郭相伟逃离监狱后,先后辗转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等地躲藏。
2017年10月3日,被告人吴义新被新疆额敏垦区公安局民警抓获;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郭相伟被青海省冷湖行政委员会公安局民警抓获。
另查明:1、被告人吴义新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0年9月2日起被羁押,1991年3月14日被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同年4月16日被交付执行。至1991年7月3日脱逃时,其已服刑十个月零二日(含羁押期间折抵刑期),剩余刑期为十四年零一个月又二十九日。
2、被告人郭相伟因涉嫌犯贪污罪、盗窃罪,于1989年8月7日起被逮捕,1989年10月23日被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以犯贪污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989年11月29日被萧县看守所交付执行缓刑;1990年8月17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1990年12月5日被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撤销前判缓刑,与前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1991年1月5日被交付执行。至1991年7月3日脱逃时,已服刑一年零二个月又十日(含羁押期间折抵刑期),剩余刑期为八年零九月又二十日。
3、安徽省第二劳改支队于1995年11月9日更名为安徽省合肥监狱。
4、被告人吴义新、郭相伟脱逃当日,安徽省第二劳改支队即组织抓捕,并向各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知,一直持续追捕。
5、被告人吴义新自报出生日期为1970年6月29日,在逃人员登记其出生日期为1971年6月20日;吴义新后化名“曹玉喜”办理了户籍登记,出生日期申报登记为1969年6月30日。
6、被告人郭相伟日常使用姓名为“郭相伟”,但户籍登记姓名为“郭向伟”。
7、被告人吴义新归案后,虽承认其从监狱脱逃的事实,但对逃离的地点、方式,以及同案犯郭相伟的犯罪行为未如实供述,直至被告人郭相伟归案后才如实供述;被告人郭相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安徽省第二劳改支队文件[皖二支发字(91)第132号]、协查通知、安徽省监狱管理局通知、历年罪犯在逃人员上网名单一览表、在逃人员登记表、安徽省合肥监狱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吴义新、郭相伟于1991年7月3日自服刑地安徽省第二劳改支队脱逃。当日,安徽省第二劳改支队即组织抓捕、发出协查抓捕通知,后又予以上网追逃。在逃人员信息登记吴义新出生日期为1971年6月20日。
2、安徽省第二劳改支队文件[皖二支办字(95)第156号],证实安徽省第二劳改支队于1995年11月9日更名为安徽省合肥监狱。
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实吴义新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自1990年9月2日起被羁押,1991年3月14日被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同年4月16日被交付执行。郭相伟因涉嫌犯贪污罪、盗窃罪,于1989年8月7日被逮捕,1989年10月23日被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989年11月29日被萧县看守所交付执行缓刑;1990年8月17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1990年12月5日被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撤销前判缓刑,与前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1991年1月5日被交付执行。
4、“曹玉喜”户籍信息、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吴义新化名“曹玉喜”进行了户籍登记。
5、曹桂云户籍证明、郭某1常住人口登记卡、萧县公安局大屯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吴义新供述的其生母曹某1云的身份信息;郭相伟供述的其妻刘某、其子郭某1的身份信息;郭相伟户籍登记姓名为“郭向伟”。
6、抓获经过、临时寄押证明,证实吴义新于2017年10月3日被新疆额敏垦区公安局民警抓获;郭相伟于2017年11月30日被青海省冷湖行政委员会公安局民警抓获,后临时寄押于冷湖行政委员会看守所。
7、安徽省合肥监狱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未发现吴义新、郭相伟脱逃期间有再犯罪的线索。
8、吴义新、郭相伟指认脱逃现场笔录及照片、路线图,证实吴义新、郭相伟归案后,对脱逃路线、位置进行了指认。
9、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1云系吴义新生物学母亲;郭相伟为郭某1生物学父亲。
10、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合肥监狱的民警,1991年7月2日他与徐某2一起值班,犯人吴义新、郭相伟当时都是晚班,7月3日凌晨1时许发现吴义新、郭相伟不见了,后经寻找,找到吴义新遗落的一只布鞋,并发现围墙等地有踩踏、攀爬痕迹,判断二人脱逃。当日监狱就成立了3个追逃小组进行追逃。
11、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合肥监狱的民警,1991年7月2日他与徐某1一起值班,犯人吴义新、郭相伟当时都是晚班,7月3日零点刚过不久发现吴义新、郭相伟不见了。经询问,二人相约上厕所后即消失。经清查,围墙等地有攀爬、踩踏痕迹,判断二人脱逃。当日上午监狱即成立追捕组实施追捕。
12、证人柴某、胡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3日他们在抓捕户籍登记为“曹玉喜”的人时,起先受到其家人阻挠,后他们说是安徽的之后,“曹玉喜”立刻安静,让其家人不再阻挠,其在被带回的路上还说是天意,在下大雨时从监狱逃出来,被抓住又是下大雨。讯问时,“曹玉喜”供述其就是吴义新,1991年从合肥监狱脱逃。吴义新后被投送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看守所拘留。
13、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实郭相伟是他的父亲,他的母亲是刘某。他曾听他的奶奶说他父亲犯罪被判了十年,判刑之后被送到合肥那边劳改,后来又逃跑了。户口本上登记的“郭向伟”就是他的父亲郭相伟,他们家中一直写的就是郭相伟,因为“相”字是他父亲这一代的辈分,由于他父亲的身份是网上在逃犯,他们就没去找派出所更正过。
14、被告人吴义新的供述及辩解、悔过书,证实他与郭相伟共谋逃狱,1991年7月3日凌晨,他与郭相伟上夜班,谎称上厕所,趁大雨无人注意之机,通过攀爬围墙逃出监狱。逃跑后,他在新疆躲藏,后以其母姓化名“曹玉喜”在新疆办理了户籍登记。他的母亲叫曹某1云,父亲叫吴信芳。
15、被告人郭相伟的供述及辩解、悔过书,证实他与吴义新共谋逃狱,1991年7月3日凌晨,他与吴义新上夜班,后他们谎称上厕所,趁大雨无人注意之机,通过攀爬围墙逃出监狱。逃跑后,他在新疆躲藏。他的妻子叫刘某,儿子叫郭某1。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