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了(2009)锦北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久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陈久洲再犯新罪,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了(2010)海刑未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久洲犯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判刑期十年至2010年11月1日残刑七年十一个月零十八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月。刑期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鞍刑执字第74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7月6日作出了(2016)辽03刑更78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18年1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