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组织越狱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31 0:00:00

刘俊亮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刘俊亮,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日作出(2006)静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俊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于2007年3月14日作出(2007)一中刑终字第20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起止:2006年4月2日起至2026年4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以(2010)一中刑执字第46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62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4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以(2016)津01刑更字17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6年4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

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提出对罪犯刘俊亮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并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监狱认为,罪犯刘俊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

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刘俊亮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天津市监狱呈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俊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监狱级积极分子奖励二次、监狱级表扬奖励一次。另查,原判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执行。上述事实,有天津市监狱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俊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俊亮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4月2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云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曹津宝

审判员侯金砖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桂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