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日作出(2006)静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俊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于2007年3月14日作出(2007)一中刑终字第20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起止:2006年4月2日起至2026年4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以(2010)一中刑执字第46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62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4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以(2016)津01刑更字17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6年4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
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提出对罪犯刘俊亮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并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监狱认为,罪犯刘俊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