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暴动越狱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2/13 0:00:00

姜冬故意伤害暴动越狱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姜冬,男,1985年4月6日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9日作出(2006)长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姜冬犯故意伤害,暴动越狱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75484.3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8日作出(2006)吉刑核字第217号刑事裁定,对原审判决予核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3月3日、2013年6月13日为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33年6月12日止。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为该犯减刑1年5个月。截止2018年1月1日余刑为14年11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8年2月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姜冬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2万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姜冬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薇

审判员迟守平

审判员安琦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