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9日作出(2006)长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姜冬犯故意伤害,暴动越狱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75484.3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8日作出(2006)吉刑核字第217号刑事裁定,对原审判决予核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3月3日、2013年6月13日为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33年6月12日止。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为该犯减刑1年5个月。截止2018年1月1日余刑为14年11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8年2月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姜冬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