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与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及不予赔偿决定行政纠纷上诉案
张涛与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及不予赔偿决定行政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涛。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
法定代表人王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瑞,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巡视员。
委托代理人王家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涛因行政复议决定、不予赔偿决定等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行初5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查,张涛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经多次变更诉讼请求,最终确认一审诉讼请求为:1、确认税复决字[2016]2号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2、确认国家税务总局通过税不赔字[2016]1号《不予赔偿决定书》知照的被诉行政处理违法/无效;3.确认税复决定字[2015]8号和税复决定字[2015]9号行政复议决定对应的行政复议申请未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办理违法,并确认被诉复议机关于2015年4月14日方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的行为无效,自决定之日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4.确认国家税务总局接到张涛提出的《督促处理行政复议申请书》后,以《行政复议告知书》记载的理由作出的行政处理违法,并责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督促处理行政复议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就上述诉讼请求涉及不同法律关系等问题向张涛进行了释明,张涛明确表示坚持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张涛所提多项诉讼请求涉及多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及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张涛经一审法院释明后经坚持前述多项诉讼请求,应视为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的条件,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涛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张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井玉
代理审判员 哈胜男
代理审判员 周凯贺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静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