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暴动越狱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12/20 0:00:00

张燕生盗窃罪暴动越狱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张燕生,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0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燕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暴动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七个月十三天,并处罚金7000元(原已缴纳4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燕生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作出(2008)赣中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二十天。于2015年9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燕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5年7月至2017年10月获得旧表扬12次、新表扬1次、单项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本次减刑未交纳罚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燕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燕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七个月十三天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布礼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水金

审判员龚燕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楚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