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原广西柳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20日作出(1997)柳铁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敏犯聚众持械劫狱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7年11月4日交付执行。2000年4月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罪犯刘敏曾于2002年4月经原广西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2004年11月、2007年3月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次;2009年5月、2011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七年。刑期至2013年4月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2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刘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